一、完善职称评审分类评价标准
根据职业特点和发展需要,分类设置各系列专业高中级资格申报条件。突出以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为主的评价导向,注重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和层次性,注重基层和一线从事技术创新、技术应用、技术推广的工作实际,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层级单位的差异和特点,实行差别化评价。
坚持科学基础研究重在业内认可、应用技术研究重在市场认可和决策咨询研究重在社会认可的导向,改变评价标准过于单一和偏于理论研究的倾向,将技术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发明专利、标准制定、智库成果以及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二、注重技术成果转化
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并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单项)在生产中转化应用,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3000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上述成果第二完成人或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2000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70万元以上的第一完成人,可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以设区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账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100万元的,可视同一项主持完成的省部级课题。技术作价入股可参照执行。
三、注重科技创新
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七),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2项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有一级奖励证书),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有一级奖励证书)的,可替代1篇核心论文要求;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有一级奖励证书)的,可替代1篇省级论文要 求。
四、注重知识产权转化
专业技术人员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中国专利优秀奖(个人排名前二)2项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个人排名前二)或江西省专利奖(个人排名前二),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4项(个人排名前二)并至少有1项专利实现了成果转化,或获得国家级动植物新品种审定(个人排名前三)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国家级动植物新品种审定证书的,可替代1篇核心论文要求;获得1项发明专利(个人排名前二)授权的,可替代1篇省级论文要求。
五、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发表精品论文
专业技术人员在《Nature》、《Science》杂志以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原创性学术论文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划分)的SCI论文的,或单篇论文他人且他刊正面引用超过200次的,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中对论文的篇数不作要求。
六、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标准制定
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起草人,负责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或实验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的,可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条件。
七、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智库研究
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中央、国务院部委办或省委、省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的,或获中央、国务院部委办领导或省委、省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的,可作为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条件。
八、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职称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接收的国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科研成果突出,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参照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办法报省级人社部门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在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可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完成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可计为职称评定业绩,视同市厅级科研项目。获得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项目,视同省部级科研项目;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视同国家级科研项目。
九、支持流动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
对经批准同意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专业技术人员,或到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兼职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可回原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创业或兼职期间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资历、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评价依据。
十、支持用人单位职称自主评审
突出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扩大用人单位职称评价自主权,专业技术人员集中、条件成熟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可根据实际需要向政府人社部门申请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探索自主评价机制,自行制定不低于全省通用标准的职称评价标准,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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