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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23职称评审条件?

291 2024-01-07 03:46 admin

一、辽宁省2023职称评审条件?

助理的大专毕业3年或者本科毕业1年,专业一致; 中级的是大专毕业7年以上,专业相符或者是本科毕业5年以上,专业相符;

高级工程师:中级工程师满5年, 且具有本科学历,且专业相符

二、辽宁省职称评审需要什么条件?

经常会听到有人讲,老师我办理职称没什么作用,也平时用不到,今天我们就深究一下职称的作用,先就职称证书的属性、申报条件、现拥有的证书数量、个人未来职业发展需求以及市场需求量等角度分析,首先建筑类的证书主要分为注册类证书和职称类证书,注册类证书的含金量要高于职称类证书,这是毋庸置疑的,毕竟注册类证书的报考门槛高、通过率相对较低,市场上注册类证书供不应求,但是职称证书也有他的优势,我们今天就来聊一聊~

平时经常关注国家新闻的人肯定都注意到一个问题,就是近些年我们国家的职称政策一直都有在调整,包括工程市场的政策,调整主要是因为目前申报职称评审和工程师的人越来越多,目前市场又不够规范,政策调整也就意味着以后申报职称评审以及注册类证书的难度会越来越大,难度的增加,那我们必须要考虑好那个证书对自己的用处更大一些含金量高一些,当然如果能同时拥有更好~,那么究竟哪些证书对自己用呢?

绝大多数人想申报职称主要是以下几种用途:

1、单位资质办理、升级、维护、年审

2、升职加薪、跳槽工作和职业生涯规划发展

3、企业项目招投标和高新企业认定

4、个人考安全员和职称落户加分

以上四种作用市面上比较常见的,建筑工程行业职称评审几乎是每个建筑人的必经之路,近二十年和未来二十年建筑市场的热度依旧不会衰减,建筑领域的证书对个人的未来的发展就尤为重要了。

中级职称的申报条件:

中级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满足其一即可,成人教育同)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4、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条件:(满足其一即可,成人教育同)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担任中级职称五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中级职称五年以上。

在建筑类和工程类市场中,主要办理的注册类证书有: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环评工程师 、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全国造价员、注册咨询工程师等证书。

我们常见的职称类证书主要有:建筑结构、给排水、道路桥梁、城市燃气、暖通(供热通风与空调 )、建筑电气、工程管理 (施工管理) 、建筑装饰、测绘工程、建筑施工、建筑设备工程、环境工程、勘察(岩土)、建筑工程、城市道路与交通、隧道工程等。

就目前市场得需求量和使用率来说,其中造价员证书开始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而二级结构师也在面临着有价无市的局面,这两种证书的使用率在一直降低,如果说自身应试能力较弱,考一建二建难度大,那就考虑职称评审,难度低,而且还有职业资格对等职称这个政策加持,通用性也还可以,但是如果说本身应试能力非常好,一建二建很好下证,那就考虑考一建二建。

好了,以上就是今天职称评审中哪些证书对你来说“含金量”较高的全部内容,如果说您这里还有任何职称评审方面的问题,随时欢迎咨询。

三、辽宁省高级职称退休规定?

辽宁省高级职称退休可以是65周岁。

四、2021年辽宁省卫生职称评审?

年的卫生职称评审大约是4月份报名,7月份考试,12月份出成绩,然后次年根据你的考试成绩自己上报就可以了。

五、辽宁省正高职称评审条件?

辽宁省正高级职称适用于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

  各市按照权限或根据授权负责本地区交通运输行业职称评审,并自主使用本标准或制定实施不低于本标准的评审标准。

  自主评审单位根据授权负责本单位交通运输行业相关专业的职称评审,并自主使用本标准或制定实施不低于本标准的评审标准。

  三、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任现职以来考核期内年度考核综

六、辽宁省职称评聘管理办法?

  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与服务,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40 号)和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及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48号)等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主要方式,指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与本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本省工作1年以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本省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职称评审工作的规划布局、政策制定、专业设置(调整)、专家管理、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授权备案的行业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主评审单位等职称评审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职称评审标准坚持体现专业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分类评审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职称系列的国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省各职称系列、专业的分类评审标准。各市参照制定市级标准,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可制定本单位职称分类评审标准,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单位标准不得低于所属市级标准,市级标准不得低于本省标准。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依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则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

  评委会实行代码制度。

  第八条  申请组建评委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为独立法人单位,具备组建相应评委会的专业条件和专家力量;

  (二)可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职称评审工作,专职工作人员应熟悉职称业务、了解掌握本行业人才基本特点、行业发展动态,可熟练掌握承接评审系列(专业)的评审标准、工作程序、受理流程等工作要求,周到热情提供职称评审、咨询服务等工作;

  (三)能够承担或积极参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排部署的职称评审相关改革、标准修订、调研任务等工作。

  第九条  评委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评委会。同一评委会的高一级评委会可以代评同系列(专业)低级别的职称。

  申请组建高级评委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评委会组建单位的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中级、初级评委会组建条件由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制订。

  第十条  实行评委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评委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自核准备案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或在有效期内因组建单位合并、职能转变、授权变更及其他重大情况变更时应重新核准备案。核准备案时,应明确评审机构、评审系列与专业、评审层级、评审人员范围、专家库评审专家名单、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内容。

  全省各部门(单位)、各地区申请组建高级评委会,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评委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各市属部门(单位)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评委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企事业单位申请自主开展中级、初级评审,按照隶属关系、注册地,由相应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一条  评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一般设主任委员1人和副主任委员1至3人,委员若干人。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9人,按照专业组建的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初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

  组建高级评委会的人数,经书面申请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可以适当调整;中级评委会的人数,可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适当调整;组建初级评委会的人数一般不予调整。

  第十二条  评委会专家库评审专家管理坚持“单位推荐、社会征集、分级使用、随机抽取、严格监督”的原则。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负责各级专家库建设的综合管理监督工作,建立评审专家审核、备案、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各评审机构负责做好对评审专家的征集、审查、聘用、培训、调整、使用、监督、考核等日常工作。组建专家库过程中应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等专家进入专家库,专家库中基层一线专家、中直单位专家、非公领域专家、青年专家应有一定比例。

  评审专家应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技术发展水平,具备较高的评审能力、社会公信力和具有较高的权威性。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评审专家库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进行核准备案,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再备案。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三条  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一般每年开展一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发布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部署职称评审工作。评审机构应按照工作要求,在评审范围内公布评审标准、申报条件、评审方式、受理时间地点和提报材料等事项。

  第十四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违反行业法律法规受到从业限制等处罚的,在受处分或处罚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五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对于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本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根据其能力、业绩和贡献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评审或直接认定相应级别职称。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十六条  申报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客观、准确、齐全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涉密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由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脱密处理后方可用于申报。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按照评审程序对申报材料和申报人履职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择优推荐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相应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资格审查进行推荐。

  所在单位具体负责职称部门应当如实填写申报人推荐意见,并对审核和推荐意见真实性负责。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所属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八条  畅通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申报渠道。对不具备评委会组建条件的系列或专业的申报人员,可进行委托评审,并明确委托方、受托方相应职责。中直单位、外省市等所属专业技术人才委托本省职称评审的,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具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或相应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相应委托评审函后,按照本省职称评审有关要求进行申报。

  本省专业技术人才需要委托评审的,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认并出具委托函后,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的相关评委会代为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按照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评审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逾期未补正或未按要求履行申报手续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二十条  评委会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民主、择优的原则,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和评审规则,严格掌握评审标准,切实保证评审质量。参与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严肃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规定,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与评审机构签署工作保密协议。评审专家、工作人员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评审机构发现的,应当通知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  评审机构组织召开年度评审会议前,须向核准评委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报人员名单及审核申报材料的书面意见等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召开年度评审会议的,应在评审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从评委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年度评委会,并将名单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实行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可根据核准备案的评审专家名单,自行确定评审专家。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正高级评委会的评审专家须为具有本专业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副高级、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须为具有本专业本层级别及以上职称的专家,其中具备本专业上一层级职称的评审专家比例一般不低于1/2;初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具备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中具备本专业高级职称的评审专家比例不低于1/2。

  评审机构应根据参与申报人的数量、专业分布,在评委会下设置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评委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评委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可采用审阅材料、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成果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按照评审标准,针对专业技术人才的行业特点,对申报人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价,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作为评议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根据评议组或评审专家初审意见,集中讨论、评议,并结合申报人所在单位推荐意见进行综合评价,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评审专家总数的2/3及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严禁多轮投票。投票结束后,主任委员或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出席会议的全体评审专家签字确认评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及时将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情况按管辖权报送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评审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信息)和评审机构的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质量、通过率等进行核验,对不符合相应规定和程序的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经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核验后,评审机构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评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影响评审结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备案。自主评审单位对其自主评审通过人员确认,并报核准评委会的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确认备案材料归档管理,永久保存。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评审机构负责受理复查申请,并将复查情况答复申报人。

  第二十八条  评审会议应全程记录,内容包括评审日期、会议议程、出席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发言摘要、评审对象、评审情况、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由评审机构留存备查,保证评审全程可倒查可追溯。会议记录归档管理,永久保存。

  第二十九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评审会议材料一般不得对外公布。评审专家和评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评审全部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及时对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形成报告,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五章  评审服务

  第三十条  评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提供便捷化服务,进一步减少纸质材料,缩短办理时限,应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数据标准,规范评审结果等数据采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提升服务质效,逐步加快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尽早实现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信息跨地区在线核验。积极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凡在非本省所属单位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称的人员流动到本省所属单位后,用人单位可参考调入人员已取得的职称,按照岗位要求择优录用或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人员,可按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

  第三十三条  根据职称评审结果聘任的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岗位变动的,需要转换系列进行聘任的,用人单位可按照新岗位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岗位职数情况,择优聘任与原职称级别相同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人员,除有特殊规定的系列外,仍本着“干什么、评什么”的原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可按照新系列的要求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

  第三十四条  在国家确定的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范围内,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评委会及评审机构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检查、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严肃查处职称评审舞弊、扰乱职称评审秩序、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评审机构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经费使用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评委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或发生重大变更情况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评委会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取消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申报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行为,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评审机构撤销其申报资格,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或推荐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或委托程序的,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对未按要求委托评审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评审机构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或未按规定核验备案的,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故意泄露专家身份或利用职称评审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评审机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利用评审工作便利打招呼、放宽条件、牵线搭桥、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评审机构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评审机构未认真落实职称评审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情节严重或导致不良影响的,或制度缺失、管理混乱、评审质量不高、社会反响较大的,视情况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评审工作、收回评审权,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辽人发〔1999〕11号)、《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辽人社发〔2017〕9号)、《辽宁省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辽人社发〔2017〕10号)同时废止。

七、辽宁省中级职称公示在哪里看?

近年的辽宁职称已经同步国家职称网,可自行登录查验。

一般公示是在当地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公示。

也看你的职称评审专业,负责的委员会的。

例如: 辽宁省工程系列建设行业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

来源:http://zjt.ln.gov.cn/zfxxgk_145864/fdzdgknr/lzyj/bbmgfxwj/lzj_148039/202111/t20211116_4375498.html

八、辽宁省中医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和资历要求

  (一)申报正高职称者,应具备相应专业医药卫生类本科以上(含本科,以下同)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相应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用副高职称5年以上(含5年,以下同)。

  (二)申报副高职称者,按以下情况区别对待:

  1.具备相应专业医药卫生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用中级职称7年以上。其中,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只有临床、中医(含中西结合,以下同)和口腔类别以外的技术人员可申报相应专业副高职称,县级及县级以下(含县级,以下同)医疗卫生机构所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均可申报相应专业副高职称。

  2.具备相应专业医药卫生类大学本科学历,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用中级职称5年以上。

  3.具备相应专业医药卫生类硕士学位,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用中级职称4年以上。

  4.具备相应专业医药卫生类博士学位,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用中级职称2年以上。

  5.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三)申报全科医学专业副主任医师职称的,除须具备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所应具备的学历和资历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工作满3年;

  2.具有临床类专业中级职称;

  3.具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全科医学中级职称的不须提供此证)。

九、辽宁省副高职称评定条件?

学历与工作年限是2021年高级职称评审条件里的基本资格,只有满足了申报资格,我们才好进行下一步的准备。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具备硕士学位+工程师资格+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3、具备研究生学历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工程师资格+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具备本科学历+工程师资格+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申报人员如能满足其中一种情况,那么在基本申报资格这关上就算是跨过去了。

二、业绩和论文

业绩和论文是2021年高级职称评审的重点条件,这两项缺了哪一项都无法正常申报高级职称,所以在准备上是不能出现差池的。

首先是业绩方面,工作业绩其实就是工程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所做出的成绩。

通过工作业绩可以让评委老师全面地、系统地了解你以往的工作情况,一份优质的业绩可以为你的职称评审加分不少。

而工作业绩提交主要讲究两方面,一是数量,二是质量。在数量上不要求多,准备三到五份自己独立承担或主持的项目业绩即可。

重点是在质量上!业绩的含金量越高对于评审越有帮助,所以尽量提交合同金额高、回报大或者有获过奖的项目材料。

其次就是工程师论文,申报人需要在刊号为CN、ISSN的专业期刊上发表两篇论文(具体数量以当地文件为准),还要一篇专业技术报告。

三、社保和继续教育学时

在广东省内评工程师职称,需要在当地缴纳单位社保,这也是参评的一项基础要求,通常是要求申报人缴纳满半年以上的社保,并且申报期间最好也别中断。

继续教育学时是2021年高级职称评审条件之一,要求完成的学时一共是90个,这90个学时分成了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每个科目所要完成的数量也有所不同。

十、辽宁省教师职称晋级副高情况?

中级满五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有资格晋升副高,如果是农村教师,晋中级已满十年的,可以直接晋升为副高,不受名额限制。

城镇中学晋升副高很难,所给名额很少,而且即使晋上副高了,还要等学校有副高空岗位了,才能聘为副高,才能挣上副高职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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