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29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函复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将医疗救护员等2个新职业纳入卫生行业特有职业范围的函》(劳动厅函[2005]425号)中指出:“同意将医疗救护员、健康管理师2个职业纳入卫生行业特有职业范围”。据此,卫生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开展健康管理师的鉴定工作,经考试合格者可以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2007年4月25日起施行的《健康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该职业共设3个职业等级:健康管理师三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健康管理师二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健康管理师一级(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健康管理师三级为本职业的起点职业等级,健康管理师一级为本职业的最高职业等级。
2007年至今,卫生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在部分地区开展健康管理师的试点鉴定工作,目前获得健康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有10876人,其中约有50%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约有20%在各类体检中心工作,还有30%分布在其他医疗机构、院校或企业。
从事健康管理的人员既包括部分医护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也包括非专业技术人员。我国职称制度的评价对象是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内容是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职业能力素质。从事健康管理工作的医护人员等,按照现行职称政策规定,可以参加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相应系列的职称评审。现行职称政策基本满足从事健康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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