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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管理条件?

156 2024-05-20 05:26 admin

一、建设项目管理条件?

项目管理公司需要资质,注册一个项目管理公司的条件是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等。

二、建设项目如何选址管理?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是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地址进行确认或选择,保证各项建设按照城市规划安排,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工会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工会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使项目工会在项目施工生产中更好地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权、参与、建设、教育等方面的职能,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项目工会在公司工会和项目党支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局、公司工会、项目的有关决定,负责项目工会的日常工作。

四、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

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产能建设项目管理流程?

一.工作流程:接受业务订单…>生产负荷分析…>生产制造令…>备料…>产前

样…>物料发放及领用…>生产、外协作业…>生产、外协进度追踪…>生产、

外协作业变更…>生产数据分析及计划达成率统计…>产品入库…>出货

二、生产部接到业务订单后,进行生产负荷分析,依据产能状况及订单数量、 交期,决定是否需要加班生产或委外加工。

三.根据业务订单制定《生产制造单》并发各部门、车间。

四.根据库存材料情况,填写《材料申购单》经上级领导批准后,再交给采购部。

五.依据订单交期和设备产能,制定月生产计划及周生产排程。

六.根据预计损耗备料,原则上,按订单数量90%备料,完成后据实补足余额,以减少库存品。

七、经客户或业务部确定产前样后,再进行批量生产。

八、物料的发放要做到先到先出,按单发放,不能超额发放。

九、调查并记录各车间每天完成的数量及积累完成的数量,以了解生产进度情况并加以控制(每日实际产量与预计产量比照)。

十、找出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产生差异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十一、出现人员、设备有工作负荷过多、过少或负荷不均之情形,超负荷时,可调其他部门或车间人员或设备支援;负荷不足时,适当增加其工作量,减少浪费。

十二、检查并督促各工序作业人员依据《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操作规程》从事作业。

十三、协助品管部门做好在制品质量检测,对不良品及时处理,并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后续在制品质量。

十四、因客户变更订单内容或因生产异常造成生产作业更改,应及时调整生产计划。

十五、依据生产进度及生产日报表掌握每日生产之进度、效益及品质,做好生产数据分析及计划达成率统计。

十六、委外加工作业流程

1. 依据需委外加工产品的数量、质量等要求寻找优良的加工厂商。

2.

厂商经评定合格后,方可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其上必须写明:品名加工数量、规格、质量要求、金额、交期、包装方式、运输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3. 《委托加工合同》必须经公司领导审核签名方有效。

4. 依据《委托加工合同》按实发放原、辅材料。

5. 实时掌握委外加工产品的进度,并监督加工厂商合理用料。

6. 协助品管部做好委外加工产品的质量检测与监督。

7. 对加工质量不合格之产品,应退回返工。

8. 加工方违约时,按《委托加工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十七、所有自产和外加工的产品,都必须100%经过品管部的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十八、按业务部出货通知按时出货。

六、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二、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七、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

答: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指将同一个建设项目所形成的所有的档案资料收集齐全,制定分类方案,并按建设项目的类别进行整理,做到排列有序,科学保管和方便利用,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必须要保持文件资料的完整和历史联系,以便查阅和利用。

八、TOD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项目管理系统是轨道集团下属轨道城投集团TOD综合开发一体化管理平台的重要组成板块。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营,该系统成效初显。

项目管理系统聚焦TOD开发全周期,以成本管理、计划管理及投资收益为中心,搭建行政、计划、成本、销售、投资收益和三费管理六套子系统,实现多团队共同参与、多业务相互交叉、多资源有效整合的数字化体现,助力TOD综合开发业务高效协同、智慧发展。  

九、建设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项目申报工作的管理,使项目申报工作能够正常、有序的进行,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项目有关工作的后续跟踪、管理、实施及顺利通过项目验收,以达到较好的申报效果,从而发挥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申报,系指公司向政府各相关部门进行的意在扶持企业的有关项目申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组成人员是指公司以项目申报为目的项目部人员及其它部门的有关人员。

第二章 申报职责范围

第一条 公司设立项目部,分别由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组成。

项目总负责人由总经理担任,主要负责项目申报的筛选及申报项目的确定及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负责申报材料的最终审核。

项目经理负责结合公司实际、从政府各部门筛选出适合申报的项目信息报项目总负责人进行申报筛选;确定申报项目后,项目经理负责组织人员进行申报资料的编写及与有关部门的沟通等;项目资金到位后,项目经理负责协助项目管理人员及财务部进行项目的管理与项目验收。

项目管理人员主要负责配合项目经理进行项目申报的数据(技术数据、生产数据、财务数据)收集、整理及申报资料的准备;同时,负责项目的中期管理中所需的材料收集、报表报送、网上数据录入和维护及项目验收时的资料准备,并负责协助财务部门项目经理进行项目验收。

项目核算人员负责对申报项目财务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审核;负责对项目申报的后续工作中涉及的核算数据进行跟踪;负责协助项目经理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条 行政办公室为对外项目申报工作的数据统计和资料留存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材料、验收材料的档案留存和对外统计数据报送。

第三章 项目申报原则

第一条 公司项目申报,一律以公司实际进行的建设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条 项目管理中所涉及的资料一律按公司的项目进展的真实数据填报、编写,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章 项目申报流程管理

第一条 项目经理接到或查询到政府部门有关项目申报通知文件后,上报项目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根据公司内部情况和申报项目的要求,进行项目申报权衡。确定进行项目申报的,由项目总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确定项目的组成人员,对项目申报进行工作分工安排;项目申报资料准备完成后,统一交由项目总负责人进行审核,审核后由项目总负责人及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条 凡涉及公司正式向政府部门进行申报的项目,项目申报的通知文件、申报要求和项目申报的资料均需要行政办公室备份、留底。

第三条 项目经理在完成项目申报资料上报工作后,需要及时与政府各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补充完善申报资料;了解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要求,并将要求通知到项目管理组成员,做好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四条 行政办公室主管人员负责将各项目需要上报的统计信息进行及时汇总,数据上报前先交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审核无误后由该人员对政府统一进行数据汇报。

第五条 项目组成人员按项目管理的要求及根据项目经理了解的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要求,进行项目的实施管理,并配合项目经理进行项目中期检查、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申报工作未按时完成,造成迟报、不报、信息不实等情况时,按照项目的工作职责划分,进行考核管理。对于不配合项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成员,工作奖励不予发放,并且在今后的项目申报工作中不再选定为项目部成员。

第七条 项目工作验收完成后,项目部需要及时的汇总项目工作文件交由行政办公室进行档案留存。同时,项目部及公司有关部门与人员要及时的总结项目经验,以求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

第五章 项目申报奖励

第一条 考虑到在项目申报过程中,项目部及相关部门成员的工作量加大,公司对项目部员工实施一定的工作奖励。

第二条 项目奖励属于所有参与项目工作的成员,具体的奖励发放由项目总负责人和项目经理根据各人分工不同进行具体确定。

第三条 项目奖励在项目资金到账时,予以计算。奖励计算方法如下:

1、0~150万元(包含150万元) 按5%计发;

2、150~300万元(包含300万元) 按4%计发;

3、300万元以上 按3%计发。

第四条 项目奖励的发放原则上分二期进行。第一期,项目申报成功、项目资金到位时,按本办法第五章第三条项目资金比例奖励总额的50%给予项目申报人员工作奖励;第二期,在项目竣工、完成项目验收后,对项目部工作人员按项目资金奖励总额的50%给予项目工作人员工作奖励。

第五条 项目部成员所得工作奖励按国家规定,由个人上缴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其它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项目的申报。

本办法从2015年2月1日起实施。

十、护理管理面试题?

1.假如应聘成功,你科室的护理工作目标是什么?并说说保障措施。

2.假若竞聘成功,请你说说护士长的工作职责。

3.请你说说你为什么来参加此次公开招聘活动,你有信心获得成功吗?如果落聘了怎么办?

4.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你认为你有哪些优势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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