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军人家属社保转接:
1、军人配偶通过本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将其行政关系调入并将养老保险转入本市,又将养老保险转到军队,或原属本市参保职工将养老保险转到军队的,须提供:
退出现役军人《干部调入申报户口证明信》复印件;
军人配偶养老保险从本市转移到军队的基金转移证明复印件;
军人配偶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
2、军人配偶在异地参加养老保险且按规定将养老保险转移到军队,军人退出现役进本市其配偶随同安置的,应按国家关于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须提供军人配偶调入本市的调动手续原件与复印件;
3、军人配偶在本市和异地均参加了养老保险,且将在地方所缴养老保险都转移到军队,军人退出现役进本市其配偶随同安置的,军人配偶将原在地方缴纳的养老保险合并转入本市,其在2000年7月以后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时间,认定为调入本市的时间。须提供:
出现役军人《干部调入申报户口证明信》复印件;
本市和异地养老保险转移到军的基金转移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4、军人配偶在军队首次参加养老保险的(不含1998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军人退出现役进本市其配偶随同安置的,在办理转移手续时须提供:
5、军人配偶原在异地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1)军人配偶原在异地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由异地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后可视同缴费年限;
2)军人配偶,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将在军队建立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