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领导机构
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学校领导。
1.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设立教学、实训、行政、德育和资产财务管理等机构,组建党、团和工会组织,配备业务熟悉、能力较强的负责人和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教学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应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以上教师职务,其他科室的负责人须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教师职务。
(二)办学规模
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应在1200人以上。
(三)教师队伍
须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1.专任教师不少于60人,理论课教师学历须达本科以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2.专业理论课教师应不低于本校理论课教师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数不低于4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3.从生产一线聘请的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的20%左右。
4.专兼教师数与学历在校生总数之比一般应在1:18至1:20之间。
(四)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
1.校园(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用地不少于4万平方米(约60亩),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校舍(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现有学校参照执行。
2.体育用地:须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3.图书馆和阅览室要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需要: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专业用书一般不少于1 /3;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4.须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训设施和仪器设备。设施和仪器设备要规范、实用,并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校内实验、实训设备,工科类专业、医药卫生类专业,生均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生均不低于2500元。
5.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教学与学校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其中,学校计算机拥有量每百生不少于10台。
(五)专业设置
具有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建设所需要的专业,有目标明确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以及相适应的课程标准和教材。
(六)办学经费
学校的办学经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多渠道筹措落实。学校基本建设、实验实训设备、教师培训和生均经费等正常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七)学校命名
中等职业学校的命名:学校命名应体现学校的办学性质和层次;应突出学校的办学特色和专业优势;应体现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或地域。未经省政府、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冠以“山东”、“齐鲁”和“省”等字样。由市政府主办和管理的学校,应冠以学校所在市名称。学校名称应简洁清楚、表述准确,避免使用生僻字或含糊、重复、容易引起误解的表述。
二、申办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中职学校需提交: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筹设完成后,申请正式设立民办中职学校需提交: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到市教育局职称教科提交书面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转交审核人进行审核。
2.初审:经办人在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转现场踏勘。
3.现场踏勘:组织评议专家委员会现场踏勘,出具现场踏勘报告,需整改的事项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4.审核:现场踏勘符合要求的转交审批委员会会审,会审通过后在审批意见表上签署意见。专家委员会提出需要整改的事项,须在整改结束并重新验收合格后转交审批委员会会审。
5.审批:分管领导(分管教育副市长最终决策)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6.办结:经办人制作批文并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四、办理时限
1.筹设: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正式设立: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直接设立: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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