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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考试必须用新版教材吗?

125 2025-01-30 00:10 admin

一、教师资格证考试必须用新版教材吗?

建议使用最新教材,因为每年会更新一些新的知识点,旧版的教材可能会落下一些知识点,比如今年考的就比较偏!

二、新版教师资格证是哪年开始的?

新版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2018年5月起启用。

2018年版证书沿用2015年版证书的颜色、基本样式和防伪技术指标,对证书内页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将“职业(工种)及等级”项调整为“职业资格”项并在其下增加一空行,用于填写《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职业资格名称;

  增加“职业方向”项,用于填写相应职业技能标准中确定的工种或模块名称(或填写“— —”,不能空项)。

  证书编码、验印等,继续按照人社部原有关规定执行。

三、教师资格证考试的书必须最新版吗?

教师资格证考试,每年的考试大纲和重点基本相似,没必要非得用最新版的教材。

教师资格证考试考察的内容,变化更新很慢,一年之内,甚至几年之内变化微乎其微,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

出版社之所以会不断出新版教材,主要是从收益方面考虑,其实用上一年度的教材,完全没有影响。

另外一点是,虽然内容上没有新的改变,但是考试形式和深度却发生了变化,考试更加注重教学实际经验。所以,一定要利用多去实习和积累经验。

四、教师资格证教材新版和旧版区别很大吗?

教师资格证教材的新旧版之间可能存在一些差异,但这些差异通常不会很大,因为教育部门通常会对教材进行修订和更新,以反映最新的教育理论、实践和政策。

一些可能的差异包括:

1. 内容更新:新版教材可能会对一些内容进行更新和改进,以反映最新的教学理论和实践,或者针对新的教育政策和法规进行调整。

2. 结构调整:新版教材可能会对章节结构和组织方式进行调整,以更好地满足教学需要和学生学习的特点。

3. 教材形式:新版教材可能会采用新的教材形式,如多媒体教材、互动式教材等,以提高教学效果和吸引学生的兴趣。

总的来说,教师资格证考试的教材主要是以教育部门颁布的考试大纲为基础编写的,因此教材的内容和结构应该与考试大纲保持一致。虽然新旧版教材之间可能存在一些差异,但这些差异通常不会太大,考生可以根据考试大纲和历年真题进行复习备考,不必过于担心教材版本的差异。

五、四川省教师资格证相关说明?最新版

四川教师资格考试暂定一年一次,20163月举行笔试;2017年起,笔试每年11月举行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衔接办法》川教函[2015]387号:为组织实施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和《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衔接办法》的通知川教函[2015]387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组织实施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我省制定了《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和《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衔接办法》,已经教育部批准,现予以印发。请各市(州)教育局和高等学校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四川省教育厅 2015年6月29日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组织实施好我省教师资格考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户籍或人事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在四川;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四)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五)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四川省内高等学校在校毕业前两年内的学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师范类专业在校毕业前两年内的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六条 2015年以前(含2015年)入学并取得学籍的师范类和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按《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衔接办法》执行。2016年以后(含2016年)入学的师范类和非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均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 教师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由教育部统一制定,笔试和面试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笔试和面试不统一指定教材,考生可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下载《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自行复习、备考。

  第九条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条 笔试主要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目前我省暂采用纸笔考试方式。各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第十一条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科目为3科,其中《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为笔试科目,《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暂不笔试,通过面试进行考查。

  第十二条 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中《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的具体科目以教育部考试中心公布的考试科目为准。

  第十三条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语言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四条 笔试各科成绩均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加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和评分等环节进行。面试考试时间为20—30分钟。

  第十五条 申请面试学科(学段)应与笔试学科(学段)一致。幼儿园面试不分科目。小学面试科目按照国家统一设置的面试科目确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面试科目与笔试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相同。国家未统一提供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面试题,根据申报情况,由我省自主命题,学科考试大纲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教育厅确定我省面试成绩合格线。

  第十七条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九条 四川省教师资格考试暂定一年一次。2016年3月举行一次笔试,5月举行一次面试;从2017年起,笔试每年11月举行,面试每年12月举行。

  笔试和面试考生均须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报名,并按规定缴纳考试费。报名成功后,考生需携带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具体报名考试要求,详见省教育考试院当次报名考试文件。

  第二十条 省教育考试院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考试院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和面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面试实行现场打分。

  第二十四条 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少数薄弱学科可适当放宽。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取得证书。2017年前持证上岗的面试考官不低于50%,2020年前实现全面持证上岗。

  (六)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 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 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人员,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厅成立四川省教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教育厅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厅长、教育考试院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教育厅有关处室和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人事与教师工作处。

  第三十条 省教育考试院具体负责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组织实施笔试、面试等考务工作;

  (三)负责自主命题工作;

  (四)管理、指导、监督本省各考区工作;

  (五)负责面试考官库的建设和面试考官及考务人员培训;

  (六)负责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七)负责本省教师资格考试宣传工作。

  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协助省教育考试院做好教师资格考试政策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四川省教师资格考试以市(州)为单位设立考区。笔试考点和面试考点设置以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符合需要为原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市(州)考区、考点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考区考务工作;负责面试考官推荐和本级培训与管理;负责指导本考区的宣传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发改委、财政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公布。

  第三十四条 符合我省报考条件的申请人,在其他省份(必须符合其他省份报考条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笔试科目部分或全部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可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剩余的笔试科目和面试。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衔接办法

  按国家统一部署,四川省定于2016年3月起正式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为实现教师资格新老政策的顺利衔接,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师范类专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

  1. 2015年及以前入学并取得学籍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可按原教师资格认定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川教〔2004〕293号)等政策规定,下同)执行。

  2. 已取得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的师范专业毕业人员,在2019年及以前申请另一类(学段或学科)教师资格的,可按原教师资格认定办法执行。

  3. 参加四川省自学考试学历教育的师范类专业2015年及以前在籍学生,在2019年及以前取得毕业证书并申请教师资格的,可按原教师资格认定办法执行。

  二、非师范专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

  1.2015年及以前已取得四川省申请教师资格教育学、心理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的非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在2019年底前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可按原教师资格认定办法执行。

  从2016年起省教育考试院不再组织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凡自愿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考试,申请教师资格的,可报名参加2015年10月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最后一次自学考试(具体见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网址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2. 凡2015年及以前未取得教育学、心理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以及虽取得两科合格证书但在2020年及以后申请教师资格的,均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3. 已取得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的非师范专业毕业人员,在2019年及以前申请另一类(学段或学科)教师资格的,可按原教师资格认定办法执行。

  三、其他事项

  1. 在其他试点省份报名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合格的考生,只能申请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的面试,不能申请参加过渡期内各地认定机构单独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2. 国(境)外高校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的,不能按师范专业人员认定办法执行,均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四、本办法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从发布之日30日后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以上是转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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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22

教师资格认定是个什么鬼?是不是很多人还没听过?其实在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www.ntce.com首页上有一个流程图,不知道大家看到过没有,我把它贴出来。

(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

由图可知,认定是笔试、面试之后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取证路上的最后一步。事关拿证大事,必须高度关注呀。由于认定牵扯面广,今天小编尝试着把一些细节问题整理下。

关于日程

1.为什么现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打不开?

2017年春季各省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于3月21日后才陆续启动,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将于3月21日起正常开放。

2.那是不是3月21日就可以网上报名了?

非也。3月21日只是全国的认定统一开始时间,各地教育局在大时间段内结合自身情况安排时间。因此每个人的网上申报时间需要以当地的规定为准,并不一定是3月21日开始。

3.现在能确保X月X日前拿到教师资格证吗?

不能确定。我知道有些人急着考编,但认定的日程安排各地是不一样的,认定到拿证也需要一个过程,再加上个别地方教育局效率低下,什么时候能拿到教师资格证还真不好说。

关于政策

4.在哪里认定和将来在哪里参加招聘有关系吗?

没有关系,两回事。

5.我必须在面试地认定吗?

不一定。认定一般是这样的:如果是在校学生,最后一学期在学校所在地认定;如果已毕业,在户口所在地或人事关系所在地认定。

另外高中/中职教师资格一般由市级教育局认定;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一般由区县级教育局认定。

根据以上两条惯例,确定自己的认定单位,然后查看该教育局往年的认定公告,找出其中的大致规律。

6.在校生不能提前认定吗?

一般情况,全日制在校学生需等待毕业前的最后一学期才能认定(在读研究生不受限制),非全日制的在校学生需取得毕业证明后才能认定。具体的大家可以了解一下当地的详细规定。

7.认定的时候必须本人去吗?

因为国考后的认定没有说课或试讲环节了,只需要提交材料,因此可以咨询一下当地教育局是否可以代交材料。

当然,类似于体检这类事项只能自己办理了,别人不能代替。

8.如果认定时普通话证书还没拿到手可以吗?

不可以,认定时必须提供普通话证书,所以万事要趁早。

9.我今年学校会发一个教师资格证(师范生),还可以再认定一个吗?

不可以,一年内只能认定一个,你可以留着下一年再认定。

10.我可以这次不认定,下次再认定吗?

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在证书上也有标示,只要在有效期内都可以直接认定。

关于事项

11.在认定之前可以做什么?

在这之前你可以做:1.下载并打印考试合格证明;2.取得普通话证书;3.查询认定单位和认定流程。

12.怎么查看当地的认定公告?

一般在当地教育局官网会及时发布的,可以搜索关键词,查找一下往年的认定公告发布在哪个板块里。

如果你觉得搜索麻烦,也可以直接关注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网教师资格认定栏目(http://www.ntce.com/plus/list.php?tid=152)这里会及时更新各地认定公告。

13.教师资格证上的照片是哪来的?

一般认定公告上会要求现场提交材料时需提交照片,且在网上申请时上传的照片须和提交的照片一致,这个照片就是将来教师资格证书上的照片。

关于材料

14.《教师资格申请表》去哪下载?

当你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申报填写完整信息后,系统右侧会出现“在线打印教师资格申请表”和“导出教师资格申请表PDF”两个链接,下载后表中的内容就是之前填写的内容,你懂了吧。

15.普通话证书一定要二甲吗?

事实上,普通话证书的等级要求在各地是不一致的,所以小编不能给大家肯定的答案。大部分情况二乙即可,甚至有个别地方的一些科目只要求三甲,但也还是有些地方的有些科目要求二甲。总得来说,只能以当地要求为准,所以小编建议大家能过的都考个二甲吧。

16.体检是什么时候体检?流程是怎样的?

各地的认定公告中一般都会注明体检的时间和流程,考生需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一般情况下,考生带上钱、照片和零食前往医院(早上不能吃东西),达到医院后缴费、领取体检表,按流程体检。(说明一下,如果是孕妇请先咨询一下当地的体检规定)

17.思想品德鉴定表怎么弄?

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点击“资料下载”,第一个即是“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下载后打印出来用手写填好。

在职申请人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其工作单位鉴定;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但具体是哪个部门需要咨询一下学校。

最后一个问题,我知道你们都很关注。很多人问:小编,你会发XX地方的认定公告吗?小编告诉大家,我们会把每个省的认定公告发出来,最近都在集中发每个省的公告。但是每个地市区县的认定信息太多了,我们不会在公众号一一推送,大家可以复制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网上文的链接登录查找,或着点击本文末尾的阅读原文链接。

六、教师任职资格证是教师资格证吗?

教师任职资格证书不是教师资格证。任职资格证书:是由国家或地方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对从事不同工种的专业技术人员发放的,对其能够从事某种工作等级的认证证书。

教师任职资格证书:是由市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确认、省人事厅颁发的对从事从事教育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发放的,对其能够从事教育工作等级的认证证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的等级:中学高级(小中高)、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中学二级(小学一级)、中学三级(小学二级)、小学三级教师。教师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公民依法授予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只有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才能担任教师工作。

七、教师准入资格证明是教师资格证吗?

教师准入资格证明不是教师资格证。首先教师准入资格证明是教师准予进入该单位的证明,这个证明是一个证明信,是办理教师人事关系的资料,它关系到教师的人事关系。而教师资格证则是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有效证明书,它就是一个职业资格证书,所以这两个是完全不同的东西。

八、教师任职资格证书是教师资格证吗?

教师任职资格证书不是教师资格证。任职资格证书:是由国家或地方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对从事不同工种的专业技术人员发放的,对其能够从事某种工作等级的认证证书。

教师任职资格证书:是由市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确认、省人事厅颁发的对从事从事教育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发放的,对其能够从事教育工作等级的认证证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的等级:中学高级(小中高)、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中学二级(小学一级)、中学三级(小学二级)、小学三级教师。教师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公民依法授予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只有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才能担任教师工作。

九、2021新版教师法啥时候实行?

还未颁布施行时间。

2021年11月29日,教育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

《教师法》上一次修订是1993年10月,至今已接近30年,在这30年中,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猛,时代进步巨大,旧的内容已经不符合今天的时代要求,因此,修订并颁布新版《教师法》是必然之举。

十、新版教师法的基本内容?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保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下面是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保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体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和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生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得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得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实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我和边远贫困地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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