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第五章第二十四条规定,你应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 【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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