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一级教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专业能力。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专业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教学方法,教育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较好,掌握现代教育技术。
第三十三条 教育教学能力。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教育部门或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胜任1门以上课程讲授。
(二)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教学改革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三)具有较强的班主任、共青团、少先队辅导员等工作能力,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任二级教师满4年。
(二)小学、初中教师,大学专科毕业,并任二级教师满4年。
(三)幼儿园、小学教师,中专毕业,并任二级教师满5年。
第三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其中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三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
第三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利用外文书籍查阅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教育教学设计、制作、分析、课件制作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条 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其中第1项至第10项须至少达到1项: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县(市、区)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1次。
2.课堂教学效果好,并经学校考核推荐,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公开评选的精品课、最佳课、优质课、优秀教学观摩课等教学活动1次,或校级上述教学活动奖项1次。
3.获校级或县(市、区)直部门或乡镇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4.担任班主任、少先队(共青团)辅导员、思政课教师、德育专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年以上,学校考核结果优秀。
5.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获奖文件、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参加教育部《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公布的本专业竞赛活动或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本专业竞赛活动(含体育比赛、艺术展演)获奖或取得名次。体育教师担任行政部门举办的县(市、区)以上体育运动会、单项比赛裁判员1次。
6.作为定额内人员完成县(市、区)级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或教改实验一般项目1项(以课题立项通知书及鉴定证书为据)。
7.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撰写的本专业论文在校内交流1篇以上,或在公开发行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8.在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省市属艰苦单位(矿山、森林、野外)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10年以上,现仍在以上岗位。
9.在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改革中,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文件为据),城市、县镇中小学教师任教以来在县(市、区)域内交流至乡村学校工作连续满2年以上。
10.获年度考核优秀1次。
11.师德师风高尚,教学业绩突出,在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的测评中,学生、学生家长、学校老师、学校领导班子一致评价为优秀的。
12.教育教学方法独特、效果好,经2名及以上本专业取得全省范围有效职称资格、在编在岗满3年的高级教师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一条 破格晋升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但任现职后教育教学业绩突出,可单破、双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1年。
破格申报人员单破须达到第四十条业绩条件标准5项,其中第1项至第10项须至少达到4项;双破须达到第四十条业绩条件标准6项,其中第1项至第10项须至少达到5项。所有业绩条件均不重复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不重复计算。人才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人才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四十三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比如,需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1次,可放宽至获国家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励第5名。
第四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涉及的表彰,以《关于印发全省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108号)的《保留项目目录》为准,之前的业绩按我省过去职称评价政策的规定认定,原则上以表彰文件落款、证书印章为准。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省拔尖领军人才、省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按省级表彰认定;市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教育教学先进称号是指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与教育教学工作直接相关的称号。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与同级表彰的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等享受同等待遇。省级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一等奖”等同现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奖项级别,该奖项其他等级以此类推。
第四十五条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代替国内核心期刊、省级期刊论文的情形按照《关于修订完善各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甘人社通〔2021〕78号)规定执行。学术会议宣读论文按降低一个等次对待,国际学术会议:指国际学术机构或委托我国学术机构主办的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指国家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学术会议。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四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城市”指省辖市以上大中城市市区;“县镇”指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参考其它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较突出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成果、专利、标准等的业绩做支撑。科技奖项、荣誉称号、课题项目、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照《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文件执行。帮扶基层经历中,“薄弱学校”按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帮扶基层经历需由帮扶单位和现工作单位同时出具意见。中小学教师“四方评价”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社、教育部门根据实际制定并公布。“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
“专家举荐”业绩使用的要求,按照《关于修订完善各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甘人社通〔2021〕78号)规定执行。使用“专家举荐”业绩的,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且经用人单位同意。市州职改办、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盲审,且经2/3以上专家同意。申报人申请举荐的内容必须是本次职称晋升中未曾使用的业绩。举荐专家不得对用人单位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申报人、举荐专家双方要诚信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四十七条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教育教学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
第四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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