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行社经营管理专业就业前景怎么样?
旅行社经营管理专业的就业前景是相对较好的。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旅行社的数量和规模也在不断增加,对于旅行社经营管理专业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毕业生可以在旅行社从事经营管理、销售推广、市场调研、产品开发等工作,有较为广阔的就业机会。
此外,旅行社经营管理专业人员还可以选择进入酒店、景区、航空公司等与旅游相关的行业从事管理和运营工作。同时,一些大型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也需要专业旅游人才来进行旅游规划、市场分析和政策研究等工作。
当然,就业的竞争也是存在的,毕业生需要具备较好的沟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市场分析能力等,同时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才能更好地应对就业市场的挑战。
二、什么叫旅行社管理?
简而言之就是对旅行社进行个种管理工作!! 包含了旅行社的:产品开发、销售管理、售后服务、促销管理及促销策略的制定、品牌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
三、旅行社管理条例是何时开始实施的?旅行社管理?
1996年10月15 日据205号国务院令颁布,后据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
四、旅游管理专业即将毕业 该去旅行社还是酒店工作?
我也是旅游管理在读生,大三了,初步打算进酒店,虽然酒店确实很辛苦,但是就旅行社导游的话,作息时间不规律,非常耗费体力,工作环境有时也很恶劣,出门在外对于女生有些不安全,而且是吃青春饭的,升职潜力不大。就酒店而言,工作环境较好,避免风吹日晒,但要做好强大的心里准备,抗压能力要强,同样也是非常累的,从早忙到晚。升职空间较大,年龄问题不大。综合而言,都是服务业,吃苦肯定的了,每天应对不同客人,交际能力也能得到提高,对于我们初入社会的大学生来说,还是挺锻炼我们的,但很重要的一点要坚持,做好从基层做起的准备。以上仅是个人简介,有不到位的地方欢迎指教。
五、旅行社从业人员管理?
人性化、制度化、规范化。
注重人性化管理的同时,必需以制度来规范全体员工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制订制度和规定。国有国法,行有行规,整顿行风,严肃纪律,法规面前一视同仁,避免特殊化、人情化和制度形式化。(人性化管理不是人情化管理)对吃(白食)、拿(回扣)、卡(游客、接待)、要(好处)的人员尤其是屡教不改的理当重处,以儆效尤。建议设置纪律督查和游客监察。对业务员、领队、导游等分别设置不同的行为规范,并有跟踪检查和有奖举报,以约束有关人员的行为。改拿暗扣为明奖,有突出贡献的给以重奖。六、旅行社管理系统有哪些?
总体来说就是为了实现旅行社管理的“网络型组织结构”。这种结构能较大程度地扩大管理幅度,减少管理层次,从而使信息沟通更加畅通无阻,并进一步增加旅行社环境适应能力,借助现代的信息技术强化自身的企业竞争力。目前博纵旅游管理软件超市还不错,并且针对地接,组团,直客开发了不同类型的系统。有兴趣的话你可以看看
七、工程管理专业专业代码?
工程管理专业代码:120103
开设课程:建筑工程经济、工程合同管理、工程造价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管理软件应用、土木工程施工、土木工程材料、房屋建筑学、建设法规、BIM建模技术及其应用。
就业面向:本专业毕业生可在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企业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相关单位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造价管理、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八、1990旅行社管理条例时间?
《旅行社管理条例》(也称《旅行社条例》)
以下是时间的内容
经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是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条例。
九、1990年旅行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旅行社质保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用于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或提供保证金担保业务的银行,由国家旅游局指定。国家旅游局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并提出书面申请的中国境内商业银行作为保证金存储银行。
第四条 旅行社须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含其银行分支机构)存储保证金。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银行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当专用账户资金额度不足时,旅行社可对不足部分申请银行担保,但担保条件须符合银行要求。
第五条 银行本着服务客户的原则受理旅行社的保证金存储业务,按期办理保证金的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不得为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旅行社提供担保。
第六条 旅行社要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到指定银行办理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
第二章 存 款
第七条 旅行社需要存缴保证金时,须持《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到银行办理存款手续。存缴保证金的旅行社须与银行签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1),并将复印件送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为最大程度提高资金效益、简化续存手续,银行按照不少于一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保证金,中途提取部分改按活期结算利息。利息收入全部归旅行社所有。
第九条 为防止保证金存单质押,银行应在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
第十条 银行提供保证金担保的,由银行向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附件2)。银行担保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担保期届满前3个工作日,应续办担保手续。
第三章 取 款
第十一条 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证金时,须向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出具《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附件3)。银行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将相应数额的保证金退还给旅行社。
第十二条 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银行应根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经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
第十三条 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银行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第十四条 提供保证金担保的银行,因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在收到《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5个工作日内,履行担保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银行应及时和定期通报保证金情况信息,具体通报内容和方式如下:
(一)当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依据《旅行社条例》规定,划拨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划拨单位、划拨数额、划拨依据文书等情况,通报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二)银行应每季度将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发送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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