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制度的特点 1、判例是主要的法律形式。
2、法律风格上有:遵循“先例原则”,法院创制的先例对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拘束力。在审判风格上,同英国一样,美国采取归纳推理方式,即从先前的一个个判例中归纳出普通法原则,再分析本案,然后作出对本案的审判结论。
3、在对程序法还是实体法的态度上,美国更注重程序法。 法律移植中具有批判精神。以符合美国的国情为前提,对不适合本国国情的普通法规则不予适用。如取消了“普通法之诉”和“衡平法之诉”。
4、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结构。美国的立法权由联邦和州根据宪法分别行使,联邦法和50个州的法各成体系。法院分为联邦法院系统和各州法院系统,两套法院系统互不隶属,独立行使权力。
5、判例法和制定法并重、学理和实践互补。
美国较早表现出重视制定法趋向,尤其是19世纪下半叶以来,制定法大量出现,迅速发展,国会立法成为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的重要途径。 美国既强调法院和法官的作用和地位,也注重法学家的作用,如由律师、法官和法学教授共同完成的贵法律规则进行抽象的理论表述的“法律重述”,对美国的司法实践有着一定的影响力。
6、法律解释的灵活性。美国法官对先例、制定法都享有司法解释的权力,这种解释往往造成判例规则和制定法条文含义的极大伸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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