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3年,政府发表了《教育改造》白皮书,对战后教育重建进行了总体规划。白皮书提出,新的重建方案是基于这样一个原则性的认识,即教育是在各个连续的阶段实施的一个连续的过程,儿童的教育从5岁开始到义务教育结束,将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初等教育,招收11岁以下儿童;第二阶段为中等教育,招收11岁以上儿童。白皮书的发表,为《1944年教育法》的颁布提供了必要的准备。
194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教育大臣巴特勒(R.A.Butler)递交的教育法案,称《1944年教育法》。
《1944年教育法》的颁布,为战后英国教育发展提供了一个总的法律框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首先,英国自此确立了由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三个相互衔接的阶段组成的现代公共教育体系。其次,双轨制性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战前的民办学校通过不同程度的改组,在很大程度上被纳入了公共教育体系中。但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公立学校和教会学校并存的教育制度尚未完全改变,公学还没有纳入公共教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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