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
导言
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是为了规范江西省专业技术人才的评审程序和标准,促进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发展,提高江西省专业技术领域的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而制定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江西省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西省内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评审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第二章 评审程序
第四条 评审程序分为申请阶段、资料审核阶段、现场考核阶段和评审结果公示阶段。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五条 评审标准根据不同的专业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设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制定。
第六条 评审标准包括基本条件和专业技术能力两个方面的评价。
第四章 评审结果
第七条 评审结果经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主管部门公示并给予考生评审结果通知。
第八条 评审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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