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苏环保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控制源头、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二、中医药条例共有几项?
中医药条例共有六章,由三十九条组成
《中医药条例》规定,国家保护、维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三、什么是中医药养生?
健康,对人伤害率也较低。这块做得比较好的有三口山,相关系列产品比较多。
四、最新江苏医保条例?
用人单位按照职工总工资的8%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2%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基数10%缴纳。
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比例
1、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2、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按照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5%确定。
三、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医疗保险规定
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7年内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或破产后未参保的或中断参保的困难职工,可调减补缴1997年以来未参保或中断参保期间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50%。
四、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五、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规定
参保单位退休人员比例高于参保人员25%的,超过的人数以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10%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六、大额补充医疗保险领取标准
单位缴纳和个人划转部分分别为每人每月6元(无单位的参保人员均由个人缴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提取部分为10%。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独立核算,专项管理。
七、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作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缴纳。镇属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基金由县财政统一代扣代缴。
八、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比例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比例在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以内的部分在税前列支。
九、职工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的,由征缴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本金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五、江苏基层卫生条例?
是存在的。因为基层卫生工作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江苏省政府为了规范和加强基层卫生工作,制定了《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基层卫生工作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基层卫生机构的设置、管理和服务内容,以及对基层卫生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惩罚和处罚。这些规定和措施有助于提高基层卫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人民健康权益的实现。此外,江苏省还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措施,如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基层卫生信息化建设、加强基层卫生机构设施建设等,进一步提升了基层卫生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六、中医药条例共多少条?
条例》共有九章五十八条,其中包含中医药服务、中药发展与管理、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文化传播与开放发展、保障与监督等等。
七、北京中医药条例的意义?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用立法手段固化中医药抗疫经验,加大人才培养,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八、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
第一章 概念及内涵
一、传统知识
二、中医药传统知识
三、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
第二章 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法律保护问题的提出
一、国际上传统知识保护运动的兴起
二、中医药传统知识法律保护问题的提出
三、中医药面临的法律保护问题
第三章 给予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基本理念
一、基于文化的考虑——文化多样性
二、基于经济的考虑——民族产业、分享获益
三、基于政治的考虑——国家安全、社会稳定
四、对传统知识赋予权利的法理基础
五、传统知识权的法律特征
第四章 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及在法律规制上的特殊性
一、中医药自身发展的规律
二、中医药在法律上的特殊性
三、中医药在法律规制上的基本需求
第五章 中医药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
一、主体地位合法、平等原则
二、持续发展与有序发展原则
三、医主药辅、文化依附原则
四、合理体现财产属性原则
五、以用为纲与实证扬弃原则
第六章 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权利客体
一、中医药传统知识权利客体的构成要件
二、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主要对象
第七章 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
一、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形成是集体活动
二、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创造与发展是连续性活动
三、中华民族集体是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
四、关于权利主体资格的认定
第八章 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权利种类
一、非财产权
二、财产权
第九章 中医药传统知识的行政法律保护
一、中医药传统知识行政法律保护概述
二、中医药传统知识行政法律保护的目标及范围
三、中医药传统知识被损害的方式及行政保护的思路
四、行政法律保护的可行性
五、行政法律保护的局限性
六、行政法律保护的运作模式
第十章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一、传统知识应否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客体中
二、为什么要给中医药传统知识以知识产权制度保护
三、对中医药传统知识予以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行性探讨
四、现行主要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中医药的状况分析
第十一章中医药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策略与制度设想
一、知识产权特殊保护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二、信息产权的产生及对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专门制度的影响
三、策略选择
四、制度设想
第十二章建立有利于中医药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专门制度
一、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专门制度的特殊性.
二、构建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的宗旨
三、专门保护制度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关系
四、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的组成
五、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的法律框架
六、专门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内容
七、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发展基金
八、建立专门保护制度的具体实践
九、中医药条例有多少条?
共有39条。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曰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单位或个人,应遵守本条例。等等
十、长江江苏段禁渔条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委具体工作要求,决定对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实施禁捕。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和禁渔区:长江干流江苏段水生生物保护区的禁渔期、禁渔区,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中关于水生生物保护区的规定执行,具体名称、坐标以国家和我省公布的为准。长江干流江苏段除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水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长江干流江苏段范围包括长江防洪大堤向江侧水域,上游至与安徽省交界处(南京市江宁区与马鞍山市花山区、南京市浦口区与马鞍山市和县交界处);下游至长江河口,东经122°线以西,南部界线为江苏省与上海市管辖水域的交界线,北部界线以启东市圆陀角灯塔坐标(东经121°52′50'',北纬31°41′36'')为基点,向东沿纬度线至东经122°、向西沿长江干流自然江岸线;各入江河流口上溯1公里向长江一侧水域(在1公里范围内有闸的以闸为界、无闸的以河道两岸1公里连接线为界)。
二、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捕捞渔业资源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以及农业农村部的有关要求申报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进行捕捞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告规定的禁渔区、禁渔期如有调整,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发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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