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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答疑制度的规定?

114 2024-03-18 00:06 admin

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增强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法院诉讼服务水平,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实现裁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

第二条 判后答疑是为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司法裁判内容、正确认识司法裁判结果、正确对待司法强制措施,法官当面对当事人提出有关证据采信、事实认定、裁判理由、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疑问进行释法明理。

第三条 判后答疑应当坚持便民、合法、及时、协作、公开的原则。判后答疑以当面答疑为原则,对于外地的当事人可依据便民原则采取书面答疑的方式。

第四条 判后答疑工作应实行流程管理,立案庭是判后答疑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预约答疑、收转材料、结果跟踪、情况统计、信息报送、归档以及办理上下级法院、本院各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案件承办法官负责判后答疑,合议庭其他成员根据情况参与判后答疑。法官助理可以在法官的指导下参与判后答疑。

院庭长作为合议庭成员或者作为“四类案件”监督管理主体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与相关案件的判后答疑。

第六条 各部门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相关人员,也可以邀请律师等第三方人员参与判后答疑,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当开展判后答疑:

(一)当事人对简化说理的裁判文书或者令状式文书、表格式文书等,首次申请判后答疑或者首次来信来访的;

(二)当事人系自然人且无诉讼代理人,首次申请判后答疑或者首次来信来访的;

(三)领导机关、上级法院或者本院院领导要求向当事人判后答疑的;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案件;

(五)院领导接访交办件中要求判后答疑的;

(六)信访工作专项活动交办案件中,需要判后答疑的;

(七)已经开展判后答疑,当事人仍然多次信访,确需判后答疑的;

(八)敏感节点具有重大信访风险,需要判后答疑的;

(九)承办法官在案件宣判时已作判后答疑,但当事人仍有可能提起上诉,确需判后答疑的;

(十)其他应当判后答疑的情形。

已上诉或申请再审、申诉等不适宜答疑的案件,不进行判后答疑。

当事人申请判后答疑的,应当告知其前往立案庭信访办理预约答疑。当事人提交预约判后答疑申请后,立案庭负责对预约答疑进行甄别,经审查认为符合判后答疑条件的,收取相关材料并制作《判后答疑申请表》,进行分类建档统一办理判后答疑预约登记,完善判后答疑工作台账。

对同一案件,判后答疑一般只限于安排一次。对于重复要求判后答疑及重复来信、来访的当事人,由立案庭告知诉讼救济程序,或者按照信访程序处理。

最后,对于人数众多、矛盾尖锐、社会关注、重大敏感等案件,立案庭应当及时报告院庭长,协同制定预案,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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