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诊所有以下要求:
个人举办诊所,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满5年;
两人及以上合伙举办诊所的,所有合伙人均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中医诊所至少具有1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执业医师
1. 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5年;
2. 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
《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修订版)详见下文:
01
普通诊所
规定其诊疗范围应与注册于该诊所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相一致,不得开设口腔科、医疗美容科相关诊疗科目;
其人员规定是每一诊疗科目下至少有1名医师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满5年。
此外,还要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心电、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并符合医疗机构相关感染防控管理要求。
02
口腔诊所
口腔诊所,至少设置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且每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应配备至少1名注册护士。
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当满足日常诊疗工作需要,并符合医疗机构感染防控管理要求。
诊室中每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03
医疗美容诊所
医疗美容诊所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口腔综合治疗台1张。
临床科室设置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个诊疗科目中不超过2个诊疗科目并对应设置必要的医技科室。
每一诊疗科目至少有1名按照规定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核定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当满足日常诊疗工作需要,符合医疗机构相关感染防控管理要求。
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每室必须独立,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或每张美容治疗床、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04
中医诊所
中医诊所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100%。
诊疗科目限于中医科、民族医学科。配备中医(专长)医师的,应在诊疗科目下明确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
其中对医师的要求是二选一: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5年;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05
中医(综合)诊所
中医(综合)诊所是指以提供中医药门诊诊断和治疗为主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
诊疗科目限于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学科。配备中医(专长)医师的,应在诊疗科目下明确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
人员方面:
个人举办中医(综合)诊所的,须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5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综合)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可聘用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的医师执业。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中药专业技术人员。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06
中西医结合诊所
中西医结合诊所是指使用中西医两种方法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60%。
诊疗科目:限于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学科。配备中医(专长)医师的,应在诊疗科目下明确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
个人举办中西医结合诊所的,须取得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5年。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西医结合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可聘用以下三类医师执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的西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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