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刚刚施行,存在很多尚未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而已在需由执业
药师担任的岗位上工作的药学技术人员。对这类人员,现行政策是:
一、 拟在药品使用单位进行一次资格认定工作,使具备一定条件的药学技术人员通过 认定取得执业药师资格。
二、 对已进行过认定工作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对尚未取得资格的人员进行强化 培训,限期达到要求,通过考试取得资格。
三、 对通过培训仍不能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说明其不具备执业药师的知 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按执业药师准人控制的原则,必须调离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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