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2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二条
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多点执业。执业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执业地点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师执业地点总数不超过3个。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一)医师需具有副高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2年以上的执业医师;
(二)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签订医师执业的相关协议;
(三)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在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六)在第一执业地点能完成诊疗任务、不担任行政职务;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向核发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医师增加执业地点申请表;
(二)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医师执业的相关协议书;
(四)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证明;
(五)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六)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医师增加执业地点,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同时做好执业注册网络数据更新和备案工作。具体备案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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