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法律名称
法律名称由“执业医师法”改为“医师法”。
在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说明中指出,修改法律名称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我国涉及职业类别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教师法、法官法、律师法、护士条例等,都有严格的资格认证和执业注册等管理制度,但在法律法规名称上都没有“执业”二字的限定,更名有利于保持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
二是法律名称修改为医师法,是听取采纳医疗卫生机构、一线医务人员和有关行业组织的建议,也与中国医师节的内涵相一致。
三是法律名称的修改不涉及现行医师分类管理、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考核等制度(第二条、八条、十二条、三十七条),不影响对医师执业行为的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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