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 参加职业卫生培训的时间不少于总学时的30%,继续教育时职业卫生培训不少于20%。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
经考核合格后,在合格证中注明职业卫生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不再单独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其他行业领域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的内容和学时开展职业卫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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