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教师职称考试评聘单位怎么填?

106 2024-11-30 02:56 admin

一、教师职称考试评聘单位怎么填?

填任教的学校。

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单位就是教师所在的工作单位,即是所任教的学校。那么填就填学校名称。如: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中学。

教师的工作单位必须要填写准确,一个字也不能错误。这样才可以表达清楚,让人更好的了解到相关的信息。

教师职称资格证的发证机关是当地的教育局,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二、2018年卫生职称考试与评聘政策解读

卫生职称考试与评聘政策概述

2018年卫生职称考试与评聘政策是卫生系统对医务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和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通过评聘,可以增加医务人员的职业发展机会,提高卫生系统的整体素质。下面我们将详细解读2018年的职称考试与评聘政策。

考试内容及要求

卫生职称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考试两个部分。理论考试主要测试候选人在相关学科领域的知识掌握情况,实践操作考试则针对具体技能要求进行操作及评分。

在2018年卫生职称考试中,除了学科综合素质评价外,还将加入临床技术操作和病例分析等实践考核内容,以更全面的方式衡量医务人员的综合能力。

评聘政策解读

根据2018年卫生职称评聘政策,医务人员申请评聘职称需符合相关条件。评聘标准主要包括职称评审基本条件、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和综合职称评审条件。具体细则根据不同职称类别和级别而有所区别。

职称评审的申请流程和材料要求也有一定的规定,包括个人基本资料、学历学位证明、科研学术水平证明、临床技术操作材料等。医务人员需要按照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以便顺利进行职称评审程序。

职称评审的意义与影响

卫生职称评审对医务人员来说具有很大的意义和影响。首先,职称评审可以增加医务人员的职业发展机会,提高个人在卫生系统内的地位和影响力。其次,卫生职称评审也是提高整个卫生系统水平的有效手段,通过评聘可以筛选出具备一定能力和素质的医务人员,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结束语

2018年卫生职称考试与评聘政策是卫生系统的重要政策之一,对医务人员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只有深入了解相关政策,才能更好地应对职称考试和评聘的挑战。希望本文能对读者在2018年卫生职称考试与评聘中有所帮助。

感谢大家阅读本文,希望能够为您带来有益的信息!

三、高校职称直聘与评聘的区别?

直聘是对特别优秀的人材,只要满足某款直聘条件,就可直接聘为申请的职称,不需要与别人PK,也不受名额限制。

而评聘是根据各申请者的业绩,成果进行PK,最后谁得分高的晋升职称,每年根据单位职数的多少,是有名额限制的,只有得分高的才会胜出,晋级职称。

四、单位职称评聘最佳方式?

事业单位职称评审分为初级职称,中级职称,副高级职称,高级职称序列,另外还有一种取得职称的方式是通过考试取得职称的评审方式,首先必须要具备评审的基本条件,然后按照支撑管理部门发布的职称评审通知准备相应的材料照片,身份证等按时参加即可

五、职称评聘证明是什么?

回答:职称证明是能够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相关文件。

相关链接:职称反映了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标志,一般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四个级别,涉及中小学教师、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11个系列。

六、职称评聘心累的说说?

1. 职称评聘之路,道阻且长,唯有坚持,方能看到曙光。

2. 历经职称评聘的千辛万苦,或许这就是成长的必经之路吧。

3. 连续奋战多少个日夜,只盼评聘顺利进行,却总是一波三折。

4. 看着同事们成功晋升,内心满是羡慕,也为自己继续努力的动力。

5. 职称评聘,犹如翻山越岭,一路上的风景,既是收获,也是磨砺。

6. 曾经以为职称评聘是简单的一步,如今却发现这其中蕴含着无数的努力和付出。

7. 不奢求一帆风顺,但求在挫折中成长,职称评聘,加油!

8. 每一个成功评聘的背后,都有无数辛勤的汗水和坚定的信念。

9. 虽然心累,但依然要勇往直前,职称评聘,我来啦!

10. 职称评聘,既是对实力的考验,也是对耐心的考验。放平心态,从容面对吧!

七、2020福建职称评聘文件?

根据《福建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闽人社文〔2014〕267号),现就做好2020年度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校,下同)教师职称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聘范围及条件

  (一)在中等职业学校、教研机构等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教师,以及在中等职业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兼职教师,均可申报评审相应中职学校教师职称。其任职年限计算时间截止2020年12月31日。

  (二)评审条件按照《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闽教人〔2014〕81号)执行。

八、职称评聘管理办法?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地区标准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第八条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条件以及核准备案的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制定。

  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数,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核准备案,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再备案。

  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可以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三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

  第二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三条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对外公布。

  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第二十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其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第二十八条 不具备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评审服务

  第三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提供便捷化服务。

  第三十一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数据标准,规范评审结果等数据采集。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积极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涉密领域职称评审的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九、职称变动后如何评聘?

一般都是按职称定岗,特殊情况可高聘或低聘。

企事业单位在职称评定和聘用是两条线。职称评审通过后,若单位内与职称相匹配的岗位暂缺,只能低聘。若技能水平突出,较高岗位刚好空缺,则高聘此岗位。同时还可以调整至本企业内所辖相关部门顶岗。

十、中小学职称考核认定与评聘的区别?

中小学职称考核认定与评聘是有区别的,如果你参加了职称评审的面试,面试一周之后呢,公示出来,你已经过关了,这说明你的职称考核已经被认定,被认定之后呢?还要政府与你平平,如果政府没有平平,那么你就不具备支撑?

如果政府平平了,那么才能与工资挂钩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请选择遇到的问题

观点错误
内容与标题不符
内容陈旧
内容质量差
内容不够全面
已收到你的问题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