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职称管理规定?
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价制度,修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加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组织实施管理,探索推进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年多考。
加大对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指导力度,向艰苦边远地区适当放宽评审标准。建立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注册会计师等职业资格考试科目互认、与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衔接机制,减少重复评价,畅通各类会计人才流动、提升的渠道。
二、华为内部职称评定管理规定?
华为公司职位类别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称为族(共分为5个族),第二层次称为类(共有51个类),第三层次称为子类,第四层次是为各部门工作需要所做的一些职位罗列。
一、职位类别划分的作用
1.作为制定职位说明书的基础,职位说明书中的职位类别须和本规定保持一致。
2.作为人力资源调配的依据。
3.服务于任职资格工作,员工可以从第一族至第五族中选取相应的族、类申请合适的任职资格(含管理任职资格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4.工作性质相似的职位归为一类,为人事评价奠定基础。
5.为人力资源的其他工作服务,如人力资源统计等。
三、幼师职称
今天我们来讨论一个对幼儿教育行业非常重要的话题:幼师职称。幼师职称是评价幼师专业能力和职业水平的标准,对幼师的发展和职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什么是幼师职称?
幼师职称是指幼儿教师根据其教育教学经验、专业能力和职业发展水平而获得的职称称号。幼师职称分为不同的等级,包括初级幼师、中级幼师、高级幼师等,根据幼师的能力和经验水平不同而定。
幼师职称的重要性
幼师职称对幼儿教育行业的发展和提高幼儿教师的专业素养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首先,幼师职称作为一种认可和评价幼师能力的标准,能够激励幼师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其次,幼师职称可以帮助幼儿教育机构区分幼师的能力和水平,为幼师在就业和晋升方面提供一个公正和客观的评价体系。
同时,幼师职称也对幼儿家长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家长们在选择幼儿教育机构时,可以通过幼师的职称来了解幼师的能力和水平,为自己的孩子选择一位合适的教育者。
如何获得幼师职称?
要获得幼师职称,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首先,幼师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的教育背景和资格证书。其次,幼师需要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和实践能力,能够独立完成教学工作。此外,幼师还需要参加相应的职称评审,通过评审后才能获得相应的职称。
幼师职称的评审标准
幼师职称的评审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教育教学能力:评估幼师的教学水平、教学方法和教育教学效果。
- 专业素养:评估幼师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包括教育心理学、幼儿发展等方面。
- 教学经验:评估幼师的教育教学经验和实践能力。
- 学术研究和创新能力:评估幼师的学术研究和教育教学创新能力。
幼师职称的发展趋势
随着幼儿教育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幼师队伍的壮大,幼师职称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未来,幼师职称评审标准可能会更加细化,并且可能会引入更多的专业素质考核,以更好地适应幼儿教育的需求。同时,幼师职称的等级设置可能会更加明确,提供更多的晋升机会和发展空间。
此外,随着新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的出现,幼师职称的评审标准也可能会有所调整。对于具有创新能力和实践经验的幼师,可能会有更多的评价指标和加分项。
结语
幼师职称是幼儿教育行业中一项重要的专业标准和评价体系。获得幼师职称不仅是幼师个人发展的机会,也是幼儿教育行业提高专业素养和教学质量的关键。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增加对幼师职称的认识和理解,为幼师的职业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四、幼师有职称吗?
有的
幼儿园教师级别:幼教 高级、一级、二级 还有一种叫小学中学高级 幼教一级,幼儿二级是初级职称,中专出来就是二级,本科的就是一级, 幼教高级 是中级职称,相当小学高级,中学一级,工程师,取得一级职称5年后可申报,但这是指标的,不会自然升级的
五、职称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职称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是中国国务院于2005年颁布的文件,主要规定了有关职称评定的有关政策、程序、标准、条件等内容。以下是主要规定:
1. 职称分类:将各类职称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四个层级。
2. 职称评定条件:不同层级的职称评定条件和程序不同,但综合素质和业务工作贡献是所有职称评定的主要考核因素。
3. 职称评定方式:根据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职称评定可以采取命题考试、业务鉴定、论文评审、学术交流等方式。
4. 职称使用与管理:获得职称不代表永久使用,应根据一定的监督管理机制,如定期复审、听证、投诉举报等,保持职称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同时倡导学术诚信和学风建设。
需要注意的是,这是暂行规定,部分条款在实际中可能受到更新和制定新规定的影响。同时,这一文件目前主要应用于中国国内职称评定领域。
六、副高职称转管理岗文件规定?
副高职称要转管理岗位,但副高职称是个技术岗位的虚职,而管理岗位是实职领导岗位,按文件规定,虚职技术岗位要转实职管理领导岗位,需经群众推荐,组织考察,党委会议讨论研究批准,才能任命担任实职领导职务。副高职称按组织程序可考虑转副处级管理岗位。
指副研究员、副教授、副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副主任医师等等,副高职称转管理岗位对应的是副处级、副县级的管理岗位。
七、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2020?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地区标准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八、安徽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地区标准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第八条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条件以及核准备案的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制定。
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数,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核准备案,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再备案。
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可以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三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
第二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三条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对外公布。
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第二十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其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第二十八条 不具备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评审服务
第三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提供便捷化服务。
第三十一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数据标准,规范评审结果等数据采集。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积极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涉密领域职称评审的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九、幼师职称申报流程?
具备申报条件的申报人所在单位持存档凭证到中心领取职称申报表及相关表格。
填写后送交中心并提交相关参评材料。
中心进行资格审查,整理后上报区教委人事科。
参加相应评委会的论文答辩。
评审通过后,由中心统一下发资格证书,领证时交验存档凭证及交费凭证。
十、幼师职称怎么评?
幼师职称和小学教师职称一起评定,名称也一样,即小教初级,(或小教二级,)小教中级,(或小教一级),小教高级。条件是幼师毕业工作滿一年,试用期满可定级小教初级。在初级岗位上工作满五年,并无工作失误,可申报小教中级,并报县级教育局组建的初评委批准。在小教中级岗位上工作五年,无失误,可审报小教高级,并报市教育局组建的中评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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