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满足以上学历之一,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1部(本人完成编著50%以上,且不少于3万字)以上。
二、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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