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标准如下: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一级教师6年以上;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一级教师8年以上。
不具备规定学历层次,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一级教师8年以上,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讲课答辩成绩必须位于前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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