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教师条件如下: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县(市、区)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1次。
2.课堂教学效果好,并经学校考核推荐,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公开评选的精品课、最佳课、优质课、优秀教学观摩课等教学活动1次,或校级上述教学活动奖项1次。
3.获校级或县(市、区)直部门或乡镇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4.担任班主任、少先队(共青团)辅导员、思政课教师、德育专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年以上,学校考核结果优秀。
5.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获奖文件、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参加教育部《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公布的本专业竞赛活动或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本专业竞赛活动(含体育比赛、艺术展演)获奖或取得名次。体育教师担任行政部门举办的县(市、区)以上体育运动会、单项比赛裁判员1次。
6.作为定额内人员完成县(市、区)级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或教改实验一般项目1项(以课题立项通知书及鉴定证书为据)。
7.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撰写的本专业论文在校内交流1篇以上,或在公开发行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8.在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省市属艰苦单位(矿山、森林、野外)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10年以上,现仍在以上岗位。
9.在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改革中,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文件为据),城市、县镇中小学教师任教以来在县(市、区)域内交流至乡村学校工作连续满2年以上。
10.获年度考核优秀1次。
11.师德师风高尚,教学业绩突出,在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的测评中,学生、学生家长、学校老师、学校领导班子一致评价为优秀的。
12.教育教学方法独特、效果好,经2名及以上本专业取得全省范围有效职称资格、在编在岗满3年的高级教师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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