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中小学教师职称
1.范围:在我区普通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站)和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学、教研工作,与用人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确立了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在职在岗人员。
2.条件: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应符合《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鲁人社发〔2016〕16号)附件1,2016年发布,已延长有效期)规定的条件。
(二)实验技术人员职称
1.范围:在我区普通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站)和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确定了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在职在岗人员。
2.条件:符合《关于印发山东省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的通知》(鲁教师发〔2019〕4号附件2)规定的条件。
二、申报和推荐程序
按照《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16号)等要求,在保证疫情防控安全的前提下,细化工作流程,组织职称申报和推荐。严格实行个人申报、单位审查、民主评议推荐、主管部门审核的办法,逐级呈报至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按照有关要求向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二)单位审核
1.申报单位负责审核验证申报信息和材料。严控申报范围,严把条件,组织论文、著作查重,查验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材料,确保真实、准确、规范和完整。
2.申报单位按规定公示申报人员信息、政策咨询渠道和异议受理方式(申报单位与现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的,需要同步公示)。推荐工作期间,应将申报人全部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供教职工查验。
(三)单位推荐
1.申报单位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等级和工作需要,确定竞争推荐人数,并组织公开述职、民主推荐。
2.成立由专家和一线教师组成的推荐委员会,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3.申报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
(四)逐级上报
1.申报人通过“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http://117.73.253.239:9000/rsrc/ww/login_gg.html)的“职称申报系统”,按要求填写申报信息,提交材料。
2.经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审核无异议后,通过系统逐级汇总上报到相应评审委员会账号。逐级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不符合要求、需要完善补充材料的情况应及时退回并注明原因,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改、重新提报。
3.经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审核通过后,申报人、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按要求在《评审表》、《一览表》中签署个人承诺、填写意见、签字盖章,报送至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五)评审权限
1.申报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和高级教师、正高级实验师和高级实验师职称,由青岛市相应高级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青岛市教育局。
2.申报实验师职称,由青岛市相应中级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青岛市教育局;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按照管理权限,由青岛市和各区市中小学教师中级评审委员会分别组织,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分别设在青岛市教育局和各区市人社局、教体局。
3.申报初级职称,按照管理权限,由市直单位和各区市相应初级评审委员会分别组织评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分别设在市直单位主管部门和各区市人社局、教体局。
(六)呈报渠道
1.各区市所属单位申报人员,其申报材料由区市教育、人社部门共同审查、呈报,逐级报送至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2.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其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现工作单位组织推荐、呈报,逐级报送至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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