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通过评审(认定)、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程序一致,提交材料一致,总休要求是“谁发证,谁补办”。具体要求如下:
1、个人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附件1、2),单位、主管部门、当地职改部门等层层审核盖章;
2、本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遗失声明须注明姓名、性别、任职资格名称、评审通过时间、证书编号、遗失时间等信息,信息注明不详者一律不予补办(遗失声明样式附件4);
3、遗失声明刊登后,由各地、各部门职改办集中上报市职改办。高级由省职改办补办,中初级由市职改办补办,初级由县、市、区职改办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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