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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职称管理办法?

188 2024-02-14 07:05 admin

一、河北省职称管理办法?

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及任职要求:

中级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4)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称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中级职称五年以上。

二、河北省职称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管理,保护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称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试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试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生人才的方针,才资源是第一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

第五条 省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的类型、层次、专业性质、人员状况等因素,制定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意见,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不同专业的人才需求,对专业技术岗位职数进行宏观调控。

第六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结构比例指导意见,负责审定本级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本级所属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并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类型,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动态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设置岗位要依据下列原则:

(一)正高级岗位,主要设置在省、市两级所属的技术性强、人才密集的事业单位的主系列,辅系列一般不设。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除卫生、工程。农业等系列经批准可少量设置正高级岗位外,其他系列一般不设。

(二)主系列岗位职数,一般不低于总职数的80%。

第八条 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要结合本单位特点,具体制订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职责、权限和聘任条件,做到职责明确,权限清晰,聘任条件合理。

第三章 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受聘人员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备按国家规定程序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

(二)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三)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 受聘人员除具备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外,还必须符合单位制定的与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相适应的岗位聘任条件。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建立组织

建立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聘任方案,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和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聘任工作的具体实施;考核小组由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组成,负责对竞争上岗人员的考核。

(二)制定方案

聘任方案应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合理原则,在充分酝酿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重点把握好以下环节:

1、公布况聘岗位。由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况聘岗位,适时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进行公布;

2、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岗位工作规范,明确岗位责任、任务、工作目标及工作考核标准;

3、确定上岗条件。规定各岗位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水平;

4、职代会通过聘任文案。聘任方案应进行充分酝酿,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未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聘任方案无效。

(三)公开竞聘

1、公布竞聘岗位及岗位职责、上岗条件和竞聘程序等有关事项;

2、应聘人员按照公布的岗位条件,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每人可以选择1---2个岗位应聘;

3、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合格者方可参加竞聘;

4、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考核小组召集一定范围人员参加的会议,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由应聘人员进行竞聘演讲,考核小组组织进行现场答辩,并组织群众测评;

5、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向全体职工公布对应聘人员的考核结果。

(四)对竞聘人员进行聘任

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竞聘考核情况和岗位需要提出拟聘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聘任决定,或决定提出推荐、提名意见。本单位负责人决定专业技术任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实行聘任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7天,对公示人选无异议,或虽有异议经查证无问题的,单位可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对确因工作需要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负责人(正职),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聘任事项。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变换工作岗位,或聘任期满后需要续聘的,应按本办法重新进行聘任。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及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聘任方案,分别报同级人事(职改)部门核准、备案。

第四章 聘 约

第十五条 单位与受聘人员应以聘任合同形式确定聘任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与单位签订聘任合同。合同的签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六条 聘任合同包括聘任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合同的责任及聘任双方协商的其它条件。合同采取局面形式,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一般为1--3年,也可根据本人所承担的课题、项目所需工作时间的长短确定。实行院(所)、厂长负责制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任期可和院(所)、厂长行政职务任期同步;接近离退休年龄人员的任期,截止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十八条 聘任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定约束力,签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如确需要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任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聘任合同无效。

第二十条 聘任合同中规定的合同的终止条件出现时,聘任合同自行终止。

三、河北省职称信息系统

河北省职称信息系统的重要性

河北省职称信息系统的重要性

在现代社会,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带来了许多便利和机遇。在各行各业中,信息系统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河北省职称信息系统是一项重要的工具,能够为职称评审提供高效、精确和便捷的服务。

一、提高办事效率

河北省职称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能够极大地提高办事效率。传统的职称评审过程需要大量的纸质文件和人工操作,导致工作周期长、效率低下。而现代化的信息系统可以实现文件的电子化管理和快速查询,进一步减少了人工操作。通过系统的自动审核和数据对比功能,能够快速筛选出合格的申请人员,减少了评审委员会的工作量。这不仅提高了职称评审的效率,也为职称申请人提供了更及时、更便捷的服务。

二、提升评审质量

河北省职称信息系统的引入,有助于提升评审质量。系统能够自动化处理和存储大量的数据,避免了人为因素对评审结果的影响。同时,系统通过建立规范化的评审标准和流程,确保了评审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评审委员可以根据系统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对申请人的资历和成绩进行更准确、更全面的评估。因此,通过职称信息系统,河北省的职称评审工作将更加科学、公正,评审结果更具权威性。

三、方便用户查询

河北省职称信息系统为用户提供了方便的查询功能。用户可以通过系统查询自己的职称评审进度、结果和相关政策等信息。用户只需在系统中输入相关个人信息,即可获得准确的评审结果和相关证明文件,避免了传统纸质档案的繁琐查询流程。这种便捷的查询服务,使用户更容易获取到所需的信息,提高了用户的满意度。

四、加强数据管理

河北省职称信息系统可以加强数据管理。传统的纸质档案容易出现丢失、损坏和错误等问题,给评审工作带来一定的风险和不便。而信息系统将数据以电子化的形式保存和管理,可以更好地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系统可以对数据进行备份和恢复,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同时,系统还能根据评审需求生成各类统计报表和分析图表,为决策提供数据支持,提高工作效率。

五、促进信息共享

河北省职称信息系统促进了信息的共享与交流。系统可以整合不同部门和单位的信息资源,实现数据的共享和交换。评审委员和申请人可以通过系统随时获取相关信息,提高了工作的协同性和效率。同时,系统也为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管提供了更多的信息依据,加强了对评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提升了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结语

可以看出,河北省职称信息系统对职称评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提高了办事效率、提升了评审质量、方便了用户查询、加强了数据管理、促进了信息共享。在信息化时代,河北省职称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将会给职称评审工作带来巨大的改变和进步,为广大申请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四、河北省职称信息系统网

河北省职称信息系统网 - 提供全面的职称信息服务

河北省职称信息系统网 - 提供全面的职称信息服务

欢迎访问河北省职称信息系统网!作为河北省职称管理机构的官方网站,我们致力于为广大职称申报者和管理者提供全面的职称信息服务。

1. 关于河北省职称信息系统网

河北省职称信息系统网是由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立的专门平台,旨在为河北省内各个单位职称申报工作提供便捷、高效的在线服务。

我们提供以下主要服务:

  • 职称信息查询:您可以通过系统网站轻松查询职称评审的相关政策、流程、标准以及评审结果等相关信息。
  • 职称申报办理:通过系统网站,您可以在线提交职称申报材料,并进行申报进度查询,方便快捷。
  • 职称评审结果查询:系统将及时更新职称评审结果,方便申报人员查询自己的评审结果。
  • 职称政策解读:我们将定期发布关于职称评审政策的解读文章,帮助广大职称申报者更好地了解职称评审的要求和流程。

2. 如何使用河北省职称信息系统网

使用河北省职称信息系统网非常简便,您只需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1. 访问河北省职称信息系统网的官方网站(链接:a>)。
  2. 注册或登录您的账号。
  3. 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相应的服务,如职称信息查询、职称申报办理等。
  4. 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
  5. 根据系统提示,及时关注申报进度或查询评审结果。

请注意,使用本系统前请确保您已详细阅读相关操作指南,如有疑问或遇到问题,我们将提供相应的在线咨询服务。

3. 职称评审政策解读

为了帮助广大职称申报者更好地了解职称评审的政策要求,我们定期发布相关政策解读文章。以下是部分内容的摘要:

3.1 职称评审标准概述

职称评审采用综合评审方法,综合考量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专业技术能力、实践贡献等多个方面。标准由评审委员会制定并公示,根据不同职称级别和专业领域的具体要求进行评审。

3.2 职称评审材料准备

职称评审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成果、业绩材料等。申报人员应根据标准要求,准备完整、真实、准确的相关材料,并确保材料的格式规范、内容完整。

3.3 职称评审流程

职称评审流程包括申报材料提交、初审、复审、公示和审批等阶段。每个阶段的具体时间和要求将在系统网站上发布,请申报人员及时关注相关通知。

4. 常见问题解答

以下是一些常见问题的解答,仅供参考:

4.1 如何修改已提交的申报材料?

如果您需要修改已提交的申报材料,请尽快联系我们的客服人员,提供您的注册账号和具体情况,我们将协助您进行修改。

4.2 如何查询职称评审结果?

您可以通过登录系统并进入查询界面,输入相关信息进行查询。评审结果将在系统更新后及时显示。

4.3 评审结果如何获取纸质证书?

评审通过的申报人员可以登录系统,进入证书申领界面,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我们将在审核通过后将证书发送给您。

5. 联系我们

如果您在使用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对职称评审有任何疑问,都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

电话:010-12345678

电子邮箱:info@hebzcxxxt.com

希望我们的服务能为您的职称申报之路提供便利和帮助!感谢您的支持和信任!

... 此处省略若干字 ...

五、职称管理办法?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地区标准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2)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第八条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条件以及核准备案的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制定。

  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数,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核准备案,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再备案。

  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可以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三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3)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

  第二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4)

  第二十三条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对外公布。

  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第二十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其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第二十八条 不具备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评审服务

  第三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提供便捷化服务。

  第三十一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数据标准,规范评审结果等数据采集。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积极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5)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涉密领域职称评审的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六、信息系统方面的职称?

可以考《企业信息管理师》也就是CIO,有一级、二级、三级,三级就是助理级别,这是专为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设计的职业资格证书,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我在学校大三时考的是助理企业信息管理师,以后再工作就可以往更高级的考,最高就是首席企业信息管理师了。

七、职称聘任管理办法?

职称聘任办法:申报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要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需要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等等。

事业单位职称聘任条件

(一)申报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1、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三)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1、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助师级职务工作满6年;

2、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助师级职务工作满4年;

3、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助师级职务工作满2年。

(四)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中级职务工作满7年;

2、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中级职务工作满5年;

3、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中级职务工作满4年;

4、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中级职务工作满2年;

5、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五)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从事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5年。

八、职称评聘管理办法?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地区标准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第八条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条件以及核准备案的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制定。

  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数,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核准备案,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再备案。

  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可以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三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

  第二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三条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对外公布。

  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第二十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其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第二十八条 不具备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评审服务

  第三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提供便捷化服务。

  第三十一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数据标准,规范评审结果等数据采集。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积极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涉密领域职称评审的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九、山东职称竞聘管理办法?

一,全面厘清政府部门与高校的职责边界,确定高校在标准制定、评聘机构设置、组织评聘、公示等所有评聘工作的自主权,从制度上保障了高校用人自主权。

二,高校是自主评聘工作的责任主体,由高校在核准的岗位数量内,自主制订评聘方案,自主组织竞聘上岗,实现了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有机统一。

三,为保障高校用人自主权,评聘结果仅在本单位有效,流动到其他单位的高校教师,需要重新评价或确认。

十、山东职称聘任管理办法?

职称聘任管理办法是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规定,旨在规范职称聘任管理活动,促进职称改革,提高职称评定质量,实现职称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主要内容包括:职称聘任的基本原则、聘任程序、聘任条件、聘任流程、聘任结果的发放、违规行为的处理等。

该办法以科学、规范、公正为原则,完善职称聘任工作,使职称评定更加公平、公正,为社会提供更多优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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