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高级职称评审过程?
首先是单位接到人社部门的通知,组织本年度的高级职称评审,单位再下发通知到符合条件的每个人先是在申报时间网上申报信息,提交后又单位进行初审。再交给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后报给主审部门,再提交纸质材料!主审部门组织专家团队进行审核!通过的会下发证书!
二、2022卫生高级职称评审规定?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疗类、护理类职称,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职称
医士(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按照《中医药法》参加中医医师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护士(师):按照《护士条例》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一年,可直接聘任护师职称。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3年;或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5年,可参加护师资格考试。
药(技)士: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可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
药(技)师: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可参加药(技)师资格考试。
(二)中级职称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备相应专业学历,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报名参加考试:
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
公共卫生类别主管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7年。
主管护师:具备博士学位并注册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注册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7年。
主管药(技)师: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三、云南省高级职称评审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地区标准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第八条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条件以及核准备案的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制定。
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数,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核准备案,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再备案。
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可以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三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
第二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三条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对外公布。
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第二十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其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第二十八条 不具备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评审服务
第三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提供便捷化服务。
第三十一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数据标准,规范评审结果等数据采集。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积极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涉密领域职称评审的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四、2021上海教师高级职称评审?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下设语文、政教、外语、数学、化学、医学、体育、艺术、机械、电学和计算机、财经管理、德育、教育管理、综合共14个学科。
申报教师的申报学科 需与目前任教学科(岗位)一致。
五、上海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上海副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①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 中级职称 职务五年以上。
②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百以上,并担任 中级职称 职务五年以上。
③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度以上,并担任 中级职称 职务五年以上。
六、上海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上海市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标准
一、基本标准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掌握关键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取得其他创造性成果,推动了本专业的发展,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二、专业理论水平
1.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具备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学术造诣高;
2.对所从事的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在本地区、本部门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3.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4.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
5.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评价及市场分析能力;
6.具备指导研究生和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三、专业经历与能力
任高级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曾主持过一项以上或为主承担过二项以上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2.曾主持或为主完成过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三项以上,至少有一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曾主持过一项以上或为主承担二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制定的技术方案和撰写的技术报告获得国家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4.曾主持过或为主承担过三项以上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并获得国家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5.曾主持或为主承担过三项以上大型企业的规划设计、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的工作,取得突破性成果,获得国家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6.曾主持或为主承担过三项以上省、部级重大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并受到好评。
7.曾主持或为主承担二项以上国家级或三项以上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划的制定工作,该标准或规范已在全国、全省或全行业范围实施。
四、业绩成果
任高级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为主承担(下同)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三等奖以上,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2.承担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二项以上,其中一项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3.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推广应用和新能源的研究开发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国家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4.在生产科研实践中,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为国内同行专家与国家主管部门认可。
5.在大型企业的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的发展规划、采取重大的生产技术措施、解决企业的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起过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为国内同行专家和国家主管部门认可。
七、2022职称评审新规定?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和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及有关管理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评审程序
职称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审核、评审、公示、确认等基本程序。
评审流程
个人申报、单位审议*、主管部门*、职改办审核报送、职改办公示、评审结果确认
职称认定
普通学历教育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达到规定年限要求,经考核合格,在规定时间内可以直接认定相应职称员级:中专/技工院校中级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毕业3年内可以认定
助理级:
大专/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毕业5年内可以认定本科/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毕业3年内可以认定硕士学位,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毕业2年内可以认定
中级:
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毕业5年内可以认定博士学位,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毕业2年内可以认定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期满合格出站人员、在海外从事博士后研究2年以上期满合格出站人员,从事与所研究学科(领域)对口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经用人单位审议*,可以认定副高级职称。
但以下情形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1.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3.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內的;
4.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八、兽医职称评审新规定?
畜医职称评审新规定: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及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获硕士学位后,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受聘助理畜牧兽医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受聘助理畜牧兽医师职务4年以上;
(三)获中专学历后,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受聘助理畜牧兽医师职务5年以上,并取得农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人员,在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受聘助理畜牧兽医师职务5年以上;或者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后,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受聘助理畜牧兽医师职务3年以上者,在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的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九、2023年护理副高级职称评审规定?
护理副高职称申报条件:
(一)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护理专业设置评审合格的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
(二)获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护理专业专科毕业证书;
(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境外中等或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和护士执业执照,其中外国人应当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汉语水平考试HSK合格证明,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中见习3个月以上。
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注:部分地区2016年主管护师考试报名条件略有不同,具体以当地卫生局公布内容为准。2016年卫生资格报名条件各地区汇总):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护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护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护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护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即可以参加考试。
十、上海中、高级职称评审流程是什么?
首先介绍一下职称申报全流程:
第一确定申报专业及等级;
第二提交个人申报基本材料;
第三准备评审资料完成网申;
第四初审通过递交纸质材料审核;
第五按需参加面试答辩;
第六网上公示;
第七发放电子证书。
申报前要注意确认自己是否符合评审申报条件,满足条件的可以选择申报专业和评审组织机构,准备评审材料。需要撰写相关论文或技术总结,提供单位工作业绩考核情况并公示,完成继续教育要求学时,进行网上申报,递送纸质申报材料,等待后续通知及公示结果。
中高级工程师一年只评审一次,申报时间在6月初到9月底,不同专业的评审时间是不同的,以下大致的时间节点:
1、每年1-4月,个人资料的准备与审核;每年5月,个人材料定稿。
2、每年6-8月,提交材料进行网申初审;每年9-10月,正式进入申报程序,递交材料由专家评委会线下审核。
3、每年11月,部分专业进行答辩;每年12月左右,人社局进行公示,查看是否通过。
4、次年2-3月,下载电子证书,到指定地点领取评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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