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级会计职称报名周末能报名吗?
初级会计的报名不存在周末的概念,周末是可以报名的,只要在报名的时间范围内就可以。
初级会计一般是每年的2月份报名,5月份考试,有《初级会计实务》和《初级经济法》两门课,需要一次考过才算合格。
二、2022初级会计职称报名时间?
2022年初级会计报名时间是2022年1月5日至1月24日,报名入口为"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在上述时间内,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自行确定本地区的报名开始时间。
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核实,持学历证书、身份证、报名登记表于规定期限内到当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设置的报名地点报名。经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初级会计资格考试每门满分100分,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均以考试年度当年标准确定,一般为60分及格。各科目每类试题每小题得分均在试卷中规定。评分均按试卷及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的规定执行。
三、2022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简章?
答案:目前2022年度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报名简章并没有公布,考生应该时刻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全国会计评价中心的最新考试公告,有些地方的考试因为疫情防控还可能有延期,考生应该咨询当地财政局,谢谢你的提问,祝你考试上岸
四、初级会计职称报名时间2021年?
2021年初级会计证报名时间定于:2020年12月1日—25日。
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五、初级会计职称报名网址是哪个?
初级会计职称报名地址为“全国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网址:http://kzp.mof.gov.cn/),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皆可以在此网站报名。
六、2022广东初级会计职称报名时间?
初级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为2022年1月5日至24日,报名缴费时间到2022年1月24日24时截止
报考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并缴费成功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报考人员应严格按照报名条件,对填写和上传的基本信息、照片和相关资料的规范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因填写或上传虚假信息、资料,经查实后,报考人员不得参加考试或取消考试成绩,并将其列入我省会计行业失信人员名单。
七、2022初级会计职称报名时间变了?
(1)初级会计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省市的安排可能不一样。所以,当全国报名简章公布后,各省市还会公布自己的考试报名安排。
即使全国报名简章公布,各省市公布自己的报名相关安排也是需要花费一定时间的,所以11月1日开始报名的可能性应该不太大。
(2)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10月15日公布了中级查分等相关事宜,这也可能会和初级报名简章公布的时间错开安排,所以,初级报名很可能往后顺延。
(3)根据往年的考试经验来看,初级会计考试报名一般会安排在11月份,但是也不是没有其他的可能,比如:2021年初级会计考试报名就安排在了12月份。
八、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报名时间?
1.2023年时间还早,一般是每年的11月份。
2.如果你想问的是2022年考试报名时间,建议你去本地的会计资格评价网上看看,随时关注报名信息。往年11月份就可以报名了,各个地区不同,所以要求也不同。平时没事的时候,看一下这个网站,只要出来就可以报名了。
九、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费多少?
初级会计报名费是56元一科,初级会计职称必须两科同时进行考试,报名费共计112元,两科同时60分以上即为通过考试审核通过后才可以领取证书。
十、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报名考试简章?
一、 黑龙江报名条件
2021年黑龙江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二、 黑龙江考试科目
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才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
三、 黑龙江初级会计考试大纲
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21年度初级级会计资格考试大纲。
四、 黑龙江考试时间安排表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及科目
5月15日至19日
5月22日至23日 8:30-11:3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14:30-17:3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五、 黑龙江考试纪律要求
对不遵守考试纪律、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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