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怎么考?

235 2024-03-08 08:50 admin

一、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怎么考?

工程项目经理考证书,可以选择考项目管理资格认证和行业对应的项目经理资格证。

常见的有建筑工程相关的建造师证书;

计算机信息技术相关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

还有一些证书是专注于项目管理的、没有指某个行业或领域的项目经理资格认证,如:PMP认证、CPMP认证、IPMP认证。

PMP认证、CPMP认证、IPMP认证都是国际项目管理资质认证,不同的是三者的官方机构。PMP认证由美国项目管理协会颁发;CPMP认证由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IPMP认证由国际项目管理协会颁发。

二、怎样拿到《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建造师证即建造师资格证是符合条件的人员经过专业考试取得的证书。这个证书只能是通过参加一级建造师的执业资格考试才能取得。

项目经理证是由国家交通、水利、通信等专业部门发放.住建部对项目经理证书下发了《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质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通知》明确指出,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将于2008年2月27日开始停止使用。具有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未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按《通知》精神和省建设厅通知(文件另行下发)要求,申请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于2013年2月27日废止。

三、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是对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资格认定的重要证书。凭借这个证书,项目经理能够展示其在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提升自身竞争力,在建筑行业中脱颖而出。

作为一个建筑行业从业者,你可能想知道如何获得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以及它对你职业生涯的意义。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包括证书的培训要求、考试内容以及相关的就业前景。

1.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培训要求

要获得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首先需要满足一定的培训要求。根据相关规定,报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是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年满18周岁;
  • 具备相关专业学历或职业资格;
  • 具有一定的项目管理实践经验。

2.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考试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考试内容包含多个模块,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知识:

  1.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基本原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程质量管理等。
  2.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立项、项目计划管理、项目组织管理、项目控制管理等。
  3.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
  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包括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质量验收等。

考试形式一般为笔试和口试相结合,笔试部分包括选择题、判断题和填空题,口试部分主要考察面试者在实际项目管理中的应用能力。

3.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就业前景

获得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后,将极大地提升您在建筑行业中的就业前景。以下是一些就业方向和职业发展路径:

  1. 建设工程项目经理: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包括项目计划、组织、控制等。
  2. 施工工程师:在具体的施工现场担任管理工作,负责施工组织、协调、技术等方面的工作。
  3. 工程造价师:负责建设工程的投资控制和造价管理。
  4. 招投标工程师:负责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不仅可以在建筑施工企业中找到就业机会,还可以在设计院、勘察院、咨询公司等单位从事相关工作。

4. 如何备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备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准备,以下是一些建议供您参考:

  • 了解考试内容:详细了解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考试大纲和要求,明确重点和难点。
  • 制定学习计划: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包括每天的学习时间安排和复习计划。
  • 选择合适的培训机构:参加专业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培训班,系统学习相关知识,并进行模拟考试。
  • 多做练习:通过做大量的练习题,掌握考试技巧和解题方法,提高应试能力。
  • 参加考前培训:参加考前培训班,了解考试注意事项和复习重点,增强信心。

结语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是建筑行业中的重要证书,对从事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获得这个证书,您将拥有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也能够提升自己的职业素质和竞争力。

因此,如果您是一名从事建筑行业的专业人士,并希望在职业生涯中取得更大的发展,不妨考虑获得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不仅能够提升您的个人价值,还能够为自己的未来铺平一条广阔的道路。

四、建设工程施工包括哪些工程?

六、机械安全

(一)基本安全要求

1、施工现场应建立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机械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2、为机械设备使用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安装场地必须平整坚实, 有排水设施。

3、进入现场机械设备必须保持技术状况完好,安全装置齐全、灵敏可靠,经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租赁单位共同验收并报监理审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4、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报答、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 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5、现场机械设备的明显部位或机棚内要悬挂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标牌。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合格有效操作证上岗。

7、操作人员应遵守机械有关保养规定,认真及时做好各级保养工作, 经常保持机械的完好状态。严禁带病运行,运行中禁止维护保养; 操作人员离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必须切断电源。

(二)起重机械

1、基本要求

(1)起重机械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其中,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还应具有全国统一登记备案编号。

(2)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并出具起重机械备案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3)需要安装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前,拆装单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安装和拆卸合同,与施工总承 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拆装单位必须依法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安装和拆卸业务。

(4)起重机械拆装单位应编制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按照安 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组织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当填写《施工 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将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拆装单位资质, 安装、拆卸人员 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在从事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作业 2 个 工作日前,将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报送工程所在地 区县建委,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后方可进行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作业前,拆装单位应对拟安装 和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拆装单位应当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5)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 拆装单位应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起重机械应达到安全使用标准要求。使 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验收前,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对于不需要现场安装的起重机械,应当提供由具有 相应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不能提供有效检验报告的起重机械, 严禁在施工现场使用。

(6)起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 使用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办理使用登记。

(7)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作业时应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 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操纵室远离地面的 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地面及作业层(高空)的指挥人员均应采用对讲机等有效的通讯联络进行指挥。

(8)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作业。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 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9)起重机械的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 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 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10)作业中执行“十不吊”原则,即: 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信号不清;吊物下方有 人; 吊物上方有人;埋在地下物;斜拉斜牵物;散物捆绑不牢;立式构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环;零散物无容器; 吊装物重量不明等。吊物严禁超出施工现场的范围。

(11)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 反向动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载自由下降。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 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 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12)有架空输电线的场所, 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 6-1 规定,以避免起重机结构进入输电线的危险区。

(13)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 其结构形式,规格及强度应符合该型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钢丝绳 与卷筒应连接牢固, 放出钢丝绳时, 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 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打环、扭结、弯折和乱绳,不得使用扭结、变形的钢丝绳。使用编结的钢丝绳,其编结部分在运行中不得通过卷筒和滑轮。

(14)钢丝绳采用编结固接时, 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20 倍,并不应小于 300mm,其 编结部分应捆扎细钢丝。当采用绳卡固接时, 与钢丝绳直径匹配的绳卡的规格、数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 140mm。绳卡滑鞍(夹板)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U”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绳卡初次固定后, 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度紧固,并宜拧紧到使两绳直径高度压扁1/3。作业中应经常检查紧固情况。见表 6-2。

(15)钢丝绳报废标准见本章(九)节。

(16)滑轮、起升卷筒及动臂变幅卷筒均应设有钢丝绳防脱装置,该装置与滑轮或卷筒侧板最外缘的间隙不应超过钢丝绳直径的 20%。钩应设有防钢丝绳脱钩的装置。

(17)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 应选用起重性能相似的起重机进行。抬吊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应配合协 调,载荷应分配合理,单机的起吊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 80%。在吊装过程中, 两台起重机的吊钩滑轮组应保持垂直状态。

(18)起重机械钢结构不得变形,主要焊缝不应有裂纹和开焊,各连接件应紧固, 无松动, 符合要求。

2、履带起重机

(1)起重机应在平坦坚实的地面上作业、行走和停放。在正常作业时,坡度不得大于 3°, 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2)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挡位;起重机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 90%及以上时, 严禁下降起重臂,升降动作应慢速进行,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动作。

(3)当起重机如需带载行走时, 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 70%,行走道路应坚实平整, 重物应在起重机正前方向, 重物离地面不得大于 500mm,并应栓好拉绳, 缓慢行驶。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4)起重机行走时, 转弯不应过急;当转弯半径过小时,应分次转弯;当路面凹凸不平时,不得转 弯。起重机上下坡道时应无载行走, 上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小, 下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大。严禁下坡空挡滑行。

(5)起重机通过桥梁、水坝、排水沟等构筑物时,必须先查明允许载荷后再通过。必要时应对构筑物采取加固措施。通过铁路、地下水管、电缆等设施时, 应铺设木板保护, 并不得在上面转弯。

3、汽车、轮胎式起重机

(1)起重机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2)起重机作业时, 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3)作业前, 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 1/1000。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 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4)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可再行调整。

(5)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 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

(6)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严禁制动。

(7)重物在空中需要较长时间停留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纵室。

(8)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 90%以上时, 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

4、塔式起重机

(1)基础周围应有良好排水措施。

(2)轨道基础钢轨接头处不应悬空,钢轨接头间隙不大于 4mm,与另一侧钢轨接头的错开距离不小于 1.5m,接头处两轨顶高度差不大于 2mm;每间隔 6m 应设一个轨距拉杆,轨距允许误差不大于公称值的1/1000,其绝对值不大于 6mm;轨道终端 1m 处设置缓冲止挡。

(3)塔式起重机的接地必须牢固可靠,其接地电阻不大于 4Ω。

(4)塔顶高度大于 30m 的塔式起重机顶端和两臂端应装设红色障碍灯。

(5)平衡重、压重的安装数量、位置应与设计要求相符, 保证正常工作时不位移、不脱落。

(6)塔式起重机安装后,在空载、无风的状态下,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侧向垂直度≤4/1000。附 着时,最高附着点以下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侧向垂直度应≤2/1000。风力在四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升降作业。在作业中风力突然增大达到四级时,必须立即停止,并应紧固上、下塔身各连接螺栓。

(7)起重机附着的建筑物, 其锚固点的受力强度应满足起重机的设计要求。附着杆系的布置方式、相互间距和附着距离等, 应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执行。有变动时,应另行设计。

(8)在附着框架和附着支座布设时,附着杆倾斜角不得超过 10°, 塔身顶升接高到规定锚固间距时, 应及时增设与建筑物的锚固装置。塔身高出锚固装置的自由端高度,应符合出厂规定;起重机作业过程中,应经常检查锚固装置,发现松动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故障来排除,不得继续作业。

(9)起重机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幅度、行走、回转限位器,小车断绳、断轴保护装置,吊钩、卷筒保险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如图 6-1 所示。

(10)卡环在使用时, 应保证销轴和环底受力。吊运大模板、大灰斗、混凝土斗和预制墙板等大件时,必须使用卡环。

(11)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 安全措施。 不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 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群塔交叉作业两台塔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塔机的 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机的塔身之间至少有 2m 的距离; 处于高位塔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2m。

(12)塔身应悬挂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登记标志、塔机负责人标牌。塔身禁止悬挂标语。

(13)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平衡臂不得在建筑物上方回转。起重机械吊运物料时,吊物不得超出施工现场。

(14)使用前,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与出租单位要共同对作业人员和信号指挥人员等进行联合安全技术交底, 相关责任人员签字。

5、门式起重机与电动葫芦

(1)起重机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应符合出厂规定,轨道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Ω。

(2)使用电缆的门式起重机,应设有电缆卷筒,配电箱应设置在轨道中部。

(3)轨道应平直,鱼尾板连接螺栓应无松动,轨道和起重机运行范围内应元障碍物。门式起重机应松开夹轨器。

(4)重物的吊运路线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亦不得从设备上面通过。空车行走时, 吊钩应离地面 2m 以上。

(5)吊起重物后应慢速行驶,行驶中不得突然变速或倒退。两台起重机同时作业时, 应保持 3~5m距离。严禁用一台起重机顶推另一台起重机。

(6)门式起重机行走时,两侧驱动轮应同步, 发现偏移应停止作业,调整好后方可继续使用。

(7)门式起重机的主梁挠度超过规定值时,必须修复后方可使用。

(8)作业后, 门式起重机用夹轨器锁紧,并将吊钩升到上部位置;钩上不得悬挂重物。应将控制器拨到零位, 切断电源,关闭并锁好操纵室门窗。

(9)电动葫芦使用前应检查设备的机械部分和电气部分,钢丝绳、吊钩、限位器等应完好,电气部分应无漏电,接地装置应良好。

(10)电动葫芦露天作业时,应设防雨棚。

(11)在应用自行设计电动葫芦架时,安装电动葫芦前, 自制的电动葫芦架,应按照钢结构验收有关规范进行验收, 合格后方可使用。

6、施工升降机

(1)施工升降机地基应浇制混凝土基础, 地基上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为 10mm,并应有排水设施。金属外壳接地必须牢固可靠,其接地电阻不大于 4Ω。

(2)吊笼和对重升降通道周围设置防护围栏,围栏登机门应装有电气安全开关,使吊笼只有在围栏登机门关好后才能起动。

(3)首层进料口一侧应搭设防护棚, 防护棚两侧必须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

(4)导轨架顶端自由高度、导轨架与附壁距离、导轨架的两附壁连接点间距离和最低附壁点高度均不得超过出厂规定。附墙架金属结构应完好无损,固定可靠,垂直度不得超过表 6-3 标准规定。

(5)吊笼内围护网(包括笼门)不得破损, 顶部应有紧急出口, 并设有电气安全开关, 当门打开时, 吊笼不能启动。吊笼顶周围应设护栏。前后吊笼门均应设置装有电气限位安全开关,使吊笼只有在笼门关好后才能起动。

(6)施工升降机上下行程限位开关、上下极限开关、防松绳开关应齐全有效。防坠安全器只能在有效的标定期限内使用,有效标定期不应超过 1 年。

(7)施工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装机使用时, 产权单位应根据有关标准的要求按吊笼额定载重量进行坠落试验, 以后至少每 3 个月应进行一次额定载重量的坠落试验, 并做好试验记录。

(8)传动齿轮、齿条固定牢固, 接触表面无点蚀、无剥落,齿轮齿条啮合符合规定。

(9)各停层处应设置层门,层门不得向吊笼通道开启,高度不应低于 1.1m,吊笼门与登机平台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50mm。两侧应绑两道护身栏, 并用密目网封闭。

(10)施工升降机乘人或载物时,应使载荷均匀分布,不得偏重。

(11)施工升降机应悬挂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登记标志、负责人标牌。

7、物料提升机

(1)基础表面应平整, 水平偏差不大于 10mm,有排水设施。

(2)吊笼进料口应设置防护门。

(3)首层进料口一侧应搭设防护棚, 防护棚两侧必须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

(4)物料提升机应设置附墙架, 附墙架材质应与架体材质相符。

(5)附墙架与架体及建筑物之间采用钢性件连接, 不得连接在脚手架上。

(6)附墙架设置要符合设计要求,但间隔不大于 9 米,且在建筑物顶层要设置附墙架, 架体顶部自由高度不得大于 6m。

(7)架体垂直度偏差不超过 3‰。

(8)物料提升机架体外侧用立网防护严密。

(9)施工现场不得使用钢管等材料自行搭设的龙门架或井架物料提升机。

(10)卷扬机安装在平整坚实位置上,应设置防雨、防砸操作棚,操作人员要有良好的操作视线和联系方法。因条件限制影响视线, 必须设置专门的信号指挥人员或安装通讯装置。

(11)固定卷扬机地锚要牢固可靠, 钢丝绳不得拖地使用,凡经通道处的钢丝绳应予以遮护。

(12)卷扬机操作人员离开卷扬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应切断电源, 将吊笼降至地面。

(13)物料提升机吊笼必须使用定型的停靠、断绳保护装置,设置超高限位装置,使吊笼动滑轮上升最高位置与天梁最低处的距离不小于 3 米。

(14)吊笼前后应设置安全门, 防止升降时物料从吊笼中滚落。

(15)楼层停层处应平整、坚实,设置可靠防护门,两侧应绑两道护身栏, 并用密目网封闭。

(16)物料提升机应悬挂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登记标志、负责人标牌。

(三)土方机械

1、作业前,应查明施工场地明、暗设置物(电线、地下电缆、管道、坑道等)的地点及走向, 井采用明显记号表示。严禁在离电缆 1m 距离以内作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作业时,应指派专人负责指挥,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域。操作人员应随时监视机械各部位的运转及仪表指示值, 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检修。

3、机械运行中,严禁接触转动部位和进行检修。在修理(焊、铆等)工作装置时,应使其降到最低位置, 并应在悬空部位垫上垫木。

4、在电杆附近取土时,对不能取消的拉线、地垄和杆身,应留出土台。土台半径:电杆应为 1.0~1.5m,拉线应为 1.5~2.0m。并应根据土质情况确定坡度。

5、在施工中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工,待符合作业安全条件时,方可继续施工:

(1) 填挖区土体不稳定,有发生坍塌危险时;

(2) 气候突变,发生暴雨、水位暴涨或山洪暴发时;

(3) 在爆破警戒区内发出爆破信号时;

(4) 地面涌水冒泥,出现陷车或因雨发生坡道打滑时:

(5) 工作面净空不足以保证安全作业时;

(6) 施工标志、防护设施损毁失效时。

6、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员,应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当必须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应停止机械回转并制动好后,方可作业。

7、 雨季施工, 机械作业完毕后,应停放在较高的坚实地面上。

8、挖掘机作业时,应待机身停稳后再挖土, 当铲斗未离开工作面时, 不得作回转、行走等动作。回转制动时, 应使用回转制动器, 不得用转向离合器反转制动。

9、履带式挖掘机作短距离行走时,主动轮应在后面,斗臂应在正前方与履带平行,制动住回转机构, 铲斗应离地面 1m。上、下坡道不得超过机械本身允许最大坡度,下坡应慢速行驶。不得在坡道上变速和空挡滑行。

10、蛙式打夯机必须使用单向开关,操作扶手要采取绝缘措施。蛙式打夯机必须两人操作,应一人扶 夯, 一人传递电缆线,且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 严禁在夯机运转时清除积土。夯机用后应切断电源遮盖防雨布。

(四)桩工机械

1、打桩机类型应根据桩的类型、桩长、桩径、地质条件。施工工艺等综合考虑选择。 打桩作业前,应由施工技术人员向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施工现场应按地基承载力要求进行平整压实。

3、打桩机作业区内应无高压线路。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桩锤在施打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在距离桩锤中心 5m 以外监视。

4、安装时, 应将桩锤运到立柱正前方 2m 以内, 并不得斜吊。吊桩时, 应在桩上拴好拉绳, 不得与桩锤或机架碰撞。

5、插桩后, 应及时校正桩的垂直度。桩人士 3m 以上时, 严禁用打桩机行走或回转动作来纠正桩的倾斜度。

6、卷扬钢丝绳应经常润滑,不得干摩擦。钢丝绳的使用及报废标准应执行附录的规定。

7、作业中,当停机时间较长时, 应将桩锤落下垫好。检修时不得悬吊桩锤。

8、遇有雷雨、大雾和六级及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时, 应停止一切作业。当风力超过七级或有风暴警 报时, 应将打桩机顺风向停置, 并应增加缆风绳, 或将桩立柱放倒地面上。立柱长度在 27m 及以上时,应提前放倒。

9、作业后,应将打桩机停放在坚实平整的地面上, 将桩锤落下垫实,并切断动力电源。

(五)混凝土机械

1、搅拌机、固定混凝土泵必须搭设封闭式机棚,作业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不得有积水。

2、固定式机械应有可靠的基础,移动式机械应在平坦坚硬的地坪上用方木或撑架架牢,并应保持水平。 如图 6-2 所示。

3、作业后, 应及时将机内、水箱内、管道内的存料、积水放尽,并应清洁保养机械,清理工作场地,切断电源, 锁好开关箱。

4、搅拌机启动装置、离合器、制动器、保险链(销)、防护罩应齐全完好, 使用安全可靠。搅拌机停 止使用,将料斗升起,必须挂好上料斗的保险链(销)。料斗的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时必须及时更换。维修、保养、清理时必须切断电源,设专人监护。

5、混凝土泵作业后, 应将料斗内和管道内的混凝土全部输出, 然后对泵机、料斗、管道等进行冲洗。 当用压缩空气冲洗管道时,进气阀下应立即开大,只有当混凝土顺利排出时,方可将进气阀开至最大。在管道出口端前方 10m 内严禁站人,并应用金属网篮等收集冲出的清洗球和砂石粒。

6、混凝土泵车就位地点应平坦坚实,周围无障碍物, 上空无高压输电线。泵车不得停放在斜坡上。就位后,应支起支腿并保持机身的水平和稳定。

7、插入式振动器的电动机电源上, 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接地或接零应安全可靠。操作人员作业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绝缘手套。

(六)钢筋机械

1、钢筋机械的安装应坚实稳固,保持水平位置。固定式机械应有可靠的基础; 移动式机械作业时应揳紧行走轮。

2、室外作业应设置防雨、防砸机棚, 机旁应有堆放原料、半成品的场地。见图 6-3 所示。

3、钢筋机械设备的齿轮、皮带等传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见图 6-4 所示

4、钢筋切断机切断短料时,手和切刀之间的距离应保持在 150mm 以上, 如手握端小于 400mm 时, 应采用套管或夹具将钢筋短头压住或夹牢。运转中, 严禁用手直接清除切刀附近的断头和杂物。

5、钢筋弯曲机作业中, 严禁更换轴芯、销子和变换角度以及调速, 也不得进行清扫和加油。

6、钢筋调直机和冷拉机工作区域应设置警戒区,无关人员不得在此停留。

7、加工较长的钢筋时, 应有专人帮扶,并听从操作人员指挥, 不得任意推拉。

8、作业后,应堆放好成品,清理场地,切断电源, 锁好开关箱,做好润滑工作。

(七)高处作业吊篮

1、吊篮的产权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出租吊篮时,产权单位应当与使 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在租赁合同中应明确每月保养的具体时间。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

2、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由产权单位负责。吊篮安装、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前, 应制定安装、拆卸的专项方案, 并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备案, 同时应对安装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确保现场达到安装的条件。吊篮的安装、拆卸工人(搬运人员除外)应持有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严禁使用单位擅自安装、拆卸吊篮。

3、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时, 应设置警戒区, 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4、吊篮安装完成后, 总承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应进行验收,并填写《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表 AQ-C9-2)。吊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产权单位应对吊篮操作人员进行吊篮理论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操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并 取得有效的证明方可操作。一台吊篮应只能上二人及以下人员同时进行作业,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

6、吊篮主要结构件不得变形或明显腐蚀,主要焊缝不应有裂纹和开焊,各连接螺栓应联接紧固,符合要求。

7、吊篮悬吊平台四周有应装有安全护栏,工作面护栏高度不低于 0.8m,其余部位不低于 1.1m,底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50mm 挡板, 底板有防滑措施。悬吊平台工作中纵向倾斜角度不应大于 8°。

8、配重应准确、牢固固定在配重点上,并有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

9、吊篮必须装有上、下限位开关,以防止吊篮平台上升或下降到终点超过行程范围。

10、吊篮必须装有动作灵敏、可靠的安全锁, 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校验的有效期为 1 年, 超期必须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1、吊篮上的操作人员应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他安全装置, 安全绳应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将安全绳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

12、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应更换,报废标准见本章(九)节。

13、吊篮平台上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好安全帽,安全带,遵守操作规程,平台内的载荷分布大致均匀,严禁超载使用。正常使用时禁止使用安全锁制动。

14、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 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上、下吊篮(首层除外)。

15、五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 应停止作业。

(八)其他中小型机械和施工机具

1、施工现场的木工设备必须搭设封闭式防砸、防雨的操作棚。

2、机械设备安装、存放应坚实稳固;固定式机械有可靠基础,移动式机械作业时应楔紧或架起行走轮。

3、圆锯的锯盘应安装防护罩, 并设置保险档、分料器。凡长度小于 50 厘米, 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

4、平刨安装安全护手装置。不得使用平刨和园锯合一的多功能机具。

5、砂轮机应使用单向开关。砂轮必须装设不小于 180 度的防护罩和牢固可调整的工作托架。严禁使用不圆、有裂纹和磨损剩余部分不足 25 毫米的砂轮。

6、手持电动工具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如图 6-5 所示。

7、手持电动工具作业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外壳、手柄不出现裂缝、破损;

(2) 电缆软线及插头等完好无损, 开关动作正常,保护接零连接正确牢固可靠;

(3) 各部防护罩齐全牢固,电气保护装置可靠。

8、使用刃具的机具, 应保持刃磨锋利,完好无损,安装正确,牢固可靠。作业中,不得用手触摸刃具、模具和砂轮,发现其有磨钝、破损情况时,应立即停机修整或更换,然后再继续进行作业。

9、使用射钉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严禁用手掌推压钉管和将枪口对准人;

(2) 击发时, 应将射钉枪垂直压紧在工作面上, 当两次扣动扳机,子弹均不击发时, 应保持原射击位置数秒钟后, 再退出射钉弹;

(3) 在更换零件或断开射钉枪之前,射枪内均不得装有射钉弹。

(九)钢丝绳报废标准钢丝绳使用的安全程度由下列项目判定;

1. 断丝的性质和数量;

2. 绳端断丝;

3. 断丝的局部聚集;

4. 断丝的增加率;

5. 绳股断裂;

6. 绳径减小, 包括绳芯损坏而所致的情况;

7. 弹性减小;

8. 外部磨损;

9. 外部及内部腐蚀;

10. 变形;

11. 由于受热或电弧的作用而引起的损坏。

12. 永久伸长的增加率。

所有的检验均应考虑以上各项因素和其中主要因素。但钢丝绳的损坏往往是由多种因素综合积累造成的,由主管人员应判断并决定钢线绳是报废还是继续使用。对于钢丝绳的损坏, 检验人员首先应弄清除是否由机构上的缺陷所造成,如果是这样,应在更换钢丝绳之前消除这缺陷。

1、断丝的性质和数量

起重机械的总体设计不允许钢丝绳具有无限长的寿命。对于 6 股和 8 股的钢丝绳,断丝主要发生在外表。而对于多层绳股的钢丝绳(典型的多股结构)断丝大多数发生在内部, 因而是“不可见的”断裂。因此, 表 1 和表 2 是对各种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后的断丝控制标准, 它适用于各种结构的钢丝绳。当制定抗扭钢丝绳的报废标准时,应考虑钢丝绳的结构、工作时间及其使用方式。钢制滑轮上工作的抗扭钢丝绳中断丝根数的控制标准见表 2 的规定。对出现润滑油已发干或变质现象的局部绳段应予以特别注意。

2、绳端断丝

当绳端或其附近出现断丝时, 即使数量很少也表明该部位应力很大,可能是由于绳端安装不正确造成的,应查明损坏原因。如果绳长允许,应将断丝的部位切去重新安装。

3、断丝的局部聚集

如果断丝紧靠一起形成局部聚集,则钢丝绳应报废。如这种断丝聚集在小于 6d 的绳长范围内,或者集中在任一支绳股里,那么,即使断丝数比表列的数值少,钢丝绳也应予报废。

4、断丝的增加率

在某些使用场合,疲劳是引起钢丝绳损坏的主要原因, 断丝则是在使用一个时期以后才开始出现,但 断丝数逐渐增加,其时间间隔越来越短。为了判定断丝的增加率,应仔细检验并记录断丝增加情况。利用这个“规律”可用来确定钢丝绳未来报废的日期。

5、绳股断裂

如果出现整根绳股的断裂,钢丝绳应予以报废。

6、由于绳芯损坏而引起的绳径减小绳芯损坏而引起的绳径减小可由下列原因引起:

(1) 内部磨损和压痕;

(2) 由钢丝绳中各绳股和钢丝之间的摩擦引起的内部磨损,尤其当钢丝绳经受弯曲时更是如此;

(3) 纤维绳芯的损坏;

(4) 钢丝芯的断裂;

(5) 多层股结构中内部股的断裂。

如果这些因素引起钢丝绳实测直径(互相垂直的两个直径测量的平均值)相对公称直径减少 3%(对于抗扭钢丝绳而言)或减少 10%(对于其他钢丝绳而言),则即使未发现断丝该钢丝绳也应予以报废。

微小的损坏,特别是当所有各绳股中应力处于良好平衡时,用通常的检验方法可能是不明显的。然而 这种情况会引起钢丝绳的强度大大降低。所以,有任何内部细微损坏的迹象时, 均应对钢丝绳内部进行检验, 一经证实损坏, 则该钢丝绳就应报废。

7、外部磨损

钢丝绳外层绳股的钢丝表面的磨损, 是由于它在压力作用下与滑轮和卷筒的绳槽接触摩擦造成的。这种现象在吊载加速和减速运动时,钢丝绳与滑轮接触的部位特别明显, 并表现为外部钢丝磨成平面状。

润滑不足或不正确的润滑以及还在灰尘和砂粒都会加剧磨损。

磨损使钢丝绳的断面积减小因而强度降低。当钢丝绳直径相对于公称直径减小 7%或更多时, 即使未发现断丝,该钢丝绳也应报废。

8、弹性降低

在某些情况下(通常与工作环境有关),钢丝绳的弹性会显著降低, 继续使用则是不安全的。钢丝绳的弹性降低是较难发觉的,如检验人员有任何怀疑,则应征询钢丝绳专家的意见。然而,弹性降低通常伴随下述现象:

(1) 绳径减小;

(2) 钢丝绳捻距增大;

(3) 由于各部分相互压紧,钢丝之间和绳股之间缺少空隙;

(4) 绳股凹处出现细微的褐色粉末;

(5) 虽未发现断丝, 但钢丝绳明显的不易弯曲和直径减小比起单纯是由于钢丝磨损而引起的也要快得多。这种情况会导致在动载作用下突然断裂,故应立即报废。

9、外部及内部腐蚀

腐蚀在海洋或工业污染的大气中特别容易发生。它不仅使钢丝绳的金属面积减少导致破断强度降低,还将引起表面粗糙、产生裂纹从而加速疲劳。严重的腐蚀还会引起钢丝绳弹性的降低。

(1) 外部腐蚀

外部钢丝的腐蚀可用肉眼观察。

(2) 内部腐蚀

内部腐蚀比经常伴随它出现的外部腐蚀较难发现。但下列现象可供参考:

a. 钢丝绳直径的变化。钢丝绳在绕过的滑轮的弯曲部位直径通常变小。但对于静止段的钢丝绳则常由于外层绳股出现锈积而引起钢丝绳直径的增加。

b. 钢丝绳外层绳股间的空隙减小, 还经常伴随出现外层绳股之间断丝。

如果有任何内部腐蚀的迹象, 则应由主管人员对钢丝绳进行内部检验。若确认有严重的内部腐蚀,则钢丝绳应立即报废。

10、变形

钢丝绳失去正常形状产生可见的畸形称为“变形”。这种变形会导致钢丝绳内部应力分布不均匀。钢丝绳的变形从外观上区分,主要可分下述几种:

(1) 波浪形

波浪形的变形是:钢丝绳的纵向轴线成螺旋线形状。这种变形不一定导致任何强度上的损失,但如变形严重即会产生跳动造成不规则的传动。时间长了会引起磨损及断丝。出现波浪形时, 在钢丝绳长度不超过 25d 的范围内,若 d1 ≥4d/3,则钢丝绳应报废。见图 6-6。式中 d 为钢丝绳的公称直径; d1 是钢丝绳变形后包络的直径。

(2)笼状畸变

这种变形出现在具有钢芯的钢丝绳上。当外层绳股发生脱节或者变得比内部绳股长的时候就会发生这种变形。笼状畸变的钢丝绳应立即报废。

(3)绳股挤出

这种状况通常伴随笼状畸变一起产生。绳股被挤出说明钢丝绳不平衡。绳股挤出的钢丝绳应立即报废。

(4)钢丝挤出

此种变形是一部分钢丝或钢丝束在钢丝绳背着滑轮槽的一侧拱起形成环状。这种变形常因冲击载荷而引起。若此种变形严重时,则钢丝绳应报废。

(5)绳径局部增大

钢丝绳直径有可能发生局部增大,并能波及相当长的一段钢丝绳。绳径增大通常与绳芯畸变有关(如在特殊环境中, 纤维芯因受潮而膨胀),其必然结果是外层绳股产生不平衡, 而造成定位不正确。绳径局部严重增大的钢丝绳应报废。

(6)绳径局部减小

钢丝绳直径的局部减小常常与绳芯的断裂有关。应特别仔细检验靠绳部位有无此种变形。绳径局部严重减小的钢丝绳应报废。

(7)部分被压扁

钢丝绳部分被压扁是由于机械事故造成的。严重时,则钢丝绳应报废。

(8)扭结

扭结是由于钢丝绳成环状在不可能绕其轴线转动的情况下被拉紧而造成的一种变形。其结果是出现捻距不均而引起格外的磨损,严重时钢丝绳将产生扭曲,以致只留下极小的一部分钢丝绳强度。严重扭结的钢丝绳应立即报废。

(9)弯折

弯折是钢丝绳在外界影响下引起的角度变形。这种变形的钢丝绳应立即报废。

11、由于热或电弧的作用而引起的损坏

钢丝绳经受了特殊热力的作用其外表出现可资识别的颜色时, 该钢丝绳应予报废。

本章内容依据如下: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

《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JG/T100)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 号)

《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5972)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2006)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DBJ 01-83-2003)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 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66 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京建施〔2009〕521 号)

五、城镇建设工程施工流程?

1.准备工作

  (1)按照交通导行方案设置围挡,导行临时交通。

  (2)开工前,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依据获准的施工方案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强调工程难点、技术要点、安全措施。使作业人员掌握要点,明确责任。

  (3)施工控制桩放线测量,建立测量控制网,恢复中线,补钉转角桩、路两侧外边桩等。

  2.附属构筑物

  (1)地下管线、涵洞(管)等构筑物是城镇道路路基工程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涵洞(管)等构筑物可与路基(土方)同时进行,但新建的地下管线施工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原则。

  (2)既有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拆改、加固保护。

  (3)修筑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排除设施,为后续的土、石方工程施工创造条件。

  3.路基(土、石方)施工开挖路堑、填筑路堤,整平路基、压实路基、修整路床,修建防护工程等。

六、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h2>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提升职业竞争力的利器</h2> <p> 随着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已成为备受追捧的职业角色。然而,在这个竞争激烈的领域中脱颖而出并不容易。要想在职场上取得突破,除了丰富的经验和技能外,持有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无疑是一把利剑。本文将详细介绍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重要性以及如何获得这一资格证书,并讨论其对职业发展的影响。 </p> <h2>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重要性</h2> <p>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是一种由相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它是对持有者专业知识、技能和能力的认可。拥有这一资格证书,不仅能够提升个人的职业竞争力,还能够增加信任度,从而为更好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p> <p> 首先,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是进入一些大型建筑工程项目的必备条件。在竞争激烈的岗位招聘中,许多雇主都要求申请人持有相关资格证书。持有者不仅拥有更多的机会参与重要的工程项目,还能够在职场上更好地展示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p> <p> 其次,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是获得职业晋升的关键因素。在建筑行业中,经验和技能固然重要,但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能够帮助个人更快地得到晋升机会。这是因为资格证书证明了持有者已经通过专业的培训和考试,具备了在工程项目管理方面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对于雇主来说,拥有这样的人才是一个值得信赖的选择,可以为公司的发展增添新的活力。 </p> <h2>获得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途径</h2> <p> 想要获得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首先需要满足相关的条件。一般来说,申请者需要具备相关工程技术职称,并且有一定的从业经验。此外,还需要参加由相关部门组织的资格考试,并通过考试获得合格成绩。 </p> <p>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管理、施工组织与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合同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考试形式一般为笔试和面试相结合,以全面评估申请者的能力和素质。 </p> <h2>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对职业发展的影响</h2> <p> 持有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对职业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首先,它提供了更多的职业机会。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工程项目越来越庞大和复杂,需要更多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才。持有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个人能够胜任更高级别的工程项目,从而拥有更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 </p> <p> 其次,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提升了个人的专业水平和信任度。拥有这一证书的个人在处理工程项目时能够更加系统和规范,减少疏漏和错误,从而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性。雇主和客户也更愿意与持有这一证书的人合作,因为他们相信这些人具备了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p> <p> 此外,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还有助于个人的职业晋升。在职场中,具备专业资格证书的个人更容易获得公司的认可和重用。他们通常能够承担更高级别的工作,负责更大型的工程项目。这不仅提高了个人的职位和地位,还能够获取更丰厚的薪酬和福利。 </p> <h2>结语</h2> <p>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是建筑行业中的一块金字招牌。它不仅是提升个人职业竞争力的重要工具,还是获得职业晋升的关键。通过参加相关考试并获得合格成绩,个人可以顺利获得这一资格证书,并在职业生涯中取得更大的成就。因此,如果您想要在建筑行业中有所作为,建议您努力获得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并始终保持学习和进取的态度,不断提升自己的技能和知识水平。 </p>

七、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官网?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官方网站证书查询入口:http://camec.org.cn/

1、打开浏览器上网,在搜索结果中找信息化部官网,点击进入。

2、进入官网后,在导航栏上右边找到资质数据库链接,点击打开另一个页面。

3、进入网站服务大厅的信息查询,找到自己要查询的资质类别,点击打开查询页面,例如要查询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资质。

4、输入相关的信息,例如名字,点击查询按钮,如果已经有项目经理资质了就可以查询到结果。

5、网站上更新的数据相对比较慢,如果在此查询不到,不访到另一个网站上去查询一下,

6、进入网站后,将滚动条拉到最底下,在资质查询栏目中点击项目经理资质,打开查询页面。

八、项目经理需要哪些资格证书?

项目经理肯定需要建造师证书,有时还需要高级工程师。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和项目的重要性,招标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某某项目规定项目经理持有一级建造师或二级建造师证书。

对于大型项目,招标人往往对项目经理的工作年限有要求,这时经常要求项目经理持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

九、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最高院民一庭认为: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

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可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进行合法建设的前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故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该建设行为为主要合同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与之相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认可,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该条额外规定了无效合同的效力补正,即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应认为合同有效。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5月,第73页至第74页。

十、建设工程施工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七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条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十八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三十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四十二条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20年12月29日印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请选择遇到的问题

观点错误
内容与标题不符
内容陈旧
内容质量差
内容不够全面
已收到你的问题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