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保险法解读?
解读新保险法
首先,严格意义上来说,保险公司是会倒闭的。那么参考依据是什么?请看下面的内容: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大家可能也看到了,在这条规定里面,保险公司因为一些原因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现在应该是银保监会)批准后解散。这意味着什么?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在一些条件之下是可以倒闭的。不过,在这条法规下面还有一条内容: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这句话的意思其实说得很明白了,如果这个保险公司经营的有人寿保险业务,国家规定是不能解散的,换言之,人寿保险公司是不能倒闭的。
如果人寿保险公司不能倒闭,那么会不会有破产的可能?答案是:有可能。不过,即使经营人寿保险的公司破产了,您也不用担心您的保单会作废。为何会这么说?来看一下《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的一个规定: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上面这个条款其实告诉了我们两点信息:
第一、人寿保险公司即使宣告破产了,也会有其他经营人寿保险的公司来接盘;如果其他保险公司不愿意接盘,就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指定人寿保险公司接手。
第二、对于投保人来说,人寿保险公司假如破产的话,您的合法权益会受到相应的维护。
所以,您如果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的话,就不用担心它会不会倒闭的问题。而且保险公司可不是想开就能开的。
1.想开保险公司,不太容易
在《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2.保险公司至今没有倒闭的案例出现
如果您去网上搜索相关信息,也会得出一个事实。目前在中国,至今没有发生过保险公司倒闭的案例。但是出现过因偿付能力不足被接管的案例。比如:在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接管。这是我国首例保险公司被接管的案件。
其次,前段时间的一起接管事件相信很多人也都知道了,那就是安邦集团在今年2月份的时候,因为安邦集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然后就被保监会给接管了,为期一年。虽然安邦集团被实施接管,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不会有损失的。
说到这,可能还有一些朋友不太放心。那假如咱们就说一个极端情况,非常不幸的是您投保的保险公司破产倒闭了,作为投保人的你会怎样?
我们继续看《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一个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在这条规定里面,我们看到了一个事实,那就是作为投保人来说,您的赔偿权是比较高的。除了首先赔偿公司职工的一些费用之外,其次就是赔偿投保人的一些保险金了。而公司的税款、债务是在投保人的后面。
人寿保险公司宣告解散具有特殊规定
保险法对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解散作出了严格限制,主要考虑到经营人寿保险业务具有长期性,如果允许这类公司随意解散,将会直接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但是公司的分立、合并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分立时,应当依法事先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而且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因此,保险公司的分立、合并一般不会给被保险人带来损害。
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通常是在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才被中国保监会撤销的(第150条)。
对于这样严重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让它继续存续下去既不能保证现存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益,而且还可能使得更多的投保人上当受骗。及时撤销也是保监会对社会公众负责的举措和表现。
所以《保险法》允许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分立、合并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解散,就是出于保护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2019新保险法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称《保险法》)新修订的版本将于10月1日实施,新保险法在正式实施后,旧版的保险法将同时废止。9月25日,记者从州保险行业协会了解到,与旧《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在很多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与旧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的诸多改变更加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三、保险法案例分析?
谢邀。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 是否是投保人对被保人故意造成的伤害?
《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不属于故意伤害,所以个人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负责赔偿。
谢谢!
四、2021年新保险法赔付标准?
一个劳动力的安危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幸福,但是,现代社会意外丛生,许多百年难得一遇的意外总是叫人唏嘘不已,比如地震火山等。那么人身意外保险赔偿标准都有哪些,
1.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2.残疾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时,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3.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4.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五、新保险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机制、保险产品的审批与管理、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投保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都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旨在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保险行业的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将出台更加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保险产品审计制度,并开展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规划。对投保人的权益也进行了强化保护,如规定投保人有权了解保险产品条款、承保保险公司等方面的信息,并且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赔付期限等。总之,新保险法的实施将对保险业进行更好的规范和监管,从而保障投保人的权益,提高行_
六、新保险法车损险包含什么?
汽车保险的车损险是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车辆受损的时候,可以获得赔偿的一种保险。其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自燃(投保人需要投保自燃险);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5、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6、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
7、暴风、龙卷风;。
七、新保险法开始实施的时间2020?
保险新规分车辆保险和养老保险,车险将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正式实施,养老保险新规2020年7月1日实施。
八、2021新保险法诈骗未遂立案标准?
这个问题应该是指“诈骗罪未遂的认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未遂具备以下三个特征:行为人已着手实施犯罪、犯罪未得逞、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并非出于行为人的意愿而是遭遇的客观障碍,被迫停止。这是用以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标志。
一般诈骗(既遂)的基本构造为:欺骗或隐瞒行为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被害人处分的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五个因素具有原因与结果的关联,并且存在固定的先后顺序。
一般诈骗罪是以行为人着手实施欺骗行为,作为区分诈骗犯罪预备与诈骗罪未遂的标志;又以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作为区分诈骗犯罪未遂与诈骗罪既遂的标准。
因此,我们可以将诈骗罪未遂的认定标准总结为:行为人已着手实施欺骗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取得财产。
九、新保险法汽车全损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方式规定》的要求,新保险法汽车全损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若车辆出现全损,车主或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在3天内进行补偿或留存损坏车辆的所有权;
2.在补偿时,保险公司应按照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值对车辆进行计价,并将车辆的保险价值确立为保险总额;
3.保险金的支付应在双方达成协议的10日内,否则将按照《保险法》进行法律诉讼;
4.如有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仲裁等方式解决。新保险法的推出,旨在保护车主和消费者的权益,促进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十、2002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开始实施?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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