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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试题哪里可以找?

168 2024-03-13 05:17 admin

一、知识产权法试题哪里可以找?

一、【知识产权法】全都是枯燥无味的概念,那我们如何去学习好呢?

1、选对书,找对人。

选对书就是找对相关资料。

那找对人呢?

就是找到一个和一群共同讨论的小伙伴,

即使有分歧,也不会打翻友谊的小船的那种。

2、掌握概念

概念是我们认识世界的基础和起点。

只有掌握了概念,

才能有共同讨论的基础。

3、厘清事实和逻辑关系

看清真相很难,

看清全部真相更难!

所以,

我们要先把基本事实搞清楚,

然后再用概念和逻辑关系来建立因果关系!

二、我就整理了全套【知识产权法】题库合集+复习资料+知点总结

1、知识点总结

2、名词解释

3、期末题库合集

三、因篇幅有限,就介绍这么多了

由于篇幅有限,只能展示这么多了!

关注我 ,学习再不迷茫。

最后,祝同学们考个满分,别忘了谢我哈哈。

二、自考知识产权法练习试题

<> 自考知识产权法练习试题

自考知识产权法练习试题

知识产权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门重要学科,它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多个方面的法律知识。对于从事创新研发、文创产业、知识产权管理等领域的人士来说,掌握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在自考中,知识产权法也是一个热门的考试科目。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我整理了一些常见的自考知识产权法练习试题,供大家参考。

一、选择题

  1. 下列不属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是:
    1. A)发明
    2. B)实用新型
    3. C)外观设计
    4. D)计算机程序
  2. 商标注册申请应提交下列哪些材料:
    1. A)商标样张
    2. B)申请人身份证明
    3. C)商品或服务清单
    4. D)上述都是
  3. 以下哪个行为属于著作权侵权:
    1. A)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
    2. B)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修改、编辑
    3. C)以著作权人的名义发表作品
    4. D)上述都是

二、判断题

  1. 商标的专用期为10年,期满后经申请可以无限期续展。(正确 / 错误)
  2. 未注册商标也可以享受法律保护。(正确 / 错误
  3. 计算机软件可以通过著作权保护。(正确 / 错误)
  4. 商务秘密不属于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正确 / 错误

三、简答题

  1. 请简要介绍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2. 请说明商标的功能及其在商业活动中的作用。
  3. 著作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4. 请解释商业秘密的概念,并列举几个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以上就是我整理的一些自考知识产权法练习试题,希望对考生们的备考有所帮助。在备考过程中,除了理论知识的掌握,还要多做练习题,增加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同时,建议考生们也要注重实践操作,通过参加知识产权法实践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活动,提升自己的实际应用能力。

最后,预祝各位考生在自考知识产权法科目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三、知识产权法学考试题

知识产权法学考试题解析与备考指南

知识产权法学考试对于从事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来说是一项重要的考试。考试内容涵盖了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些知识产权法学考试题的解析,以及备考指南,帮助大家高效备考,顺利通过考试。

一、专利法题目解析

1.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侵权的是:

  • A.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专利产品
  • B. 向专利权人询问专利产品的技术细节
  • C. 在商业活动中引用并注明了专利号

正确答案:A。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专利产品属于专利侵权行为。

2.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申请的不可受理情形的是:

  • A. 发布专利产品销售广告
  • B. 申请人不清楚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名称
  • C. 未付专利申请费用

正确答案:B。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人必须对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进行明确的名称,否则申请可能被视为不可受理。

二、商标法题目解析

1.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侵权的是:

  • A. 使用与别人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
  • B. 在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姓名作为商标
  • C. 在商品上使用公共领域中的标识

正确答案:A。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与别人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2.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注册申请的不可受理情形的是:

  • A.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
  • B. 商标注册申请费用未缴纳
  • C. 商标已被他人注册

正确答案:A。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属于商标注册申请的不可受理情形之一。

三、著作权法题目解析

1. 以下作品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的是:

  • A. 文学作品
  • B. 科学作品
  • C. 日常劳动成果

正确答案:C。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日常劳动成果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

2. 下列行为属于著作权侵权的是:

  • A.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其作品
  • B. 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在教学中使用教材
  • C. 引用他人作品并注明出处

正确答案:A。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其作品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四、考试备考指南

1. 注重理论学习:知识产权法学考试考察的内容十分广泛,备考过程中要注重理论学习,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理和理论知识。

2. 多做题目:通过做大量的模拟试题和真题,可以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同时也能提高解题能力和应试技巧。

3. 定期复习:知识产权法学考试的内容繁多,需要进行系统的复习和总结。定期复习有助于巩固知识点,提高综合应用能力。

4. 参加培训班:如果时间允许,可以考虑参加知识产权法学考试的培训班,通过专业老师的指导和辅导,提高备考效率。

5. 考前练习:考试前进行模拟考试和小范围试题练习,检验自己的备考情况,找出不足之处并加以改进。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法学考试是一项相对复杂的考试,备考过程需要注重理论学习、多做题目、定期复习、参加培训班以及考前练习。通过系统的备考,相信大家一定能够顺利通过考试并取得好的成绩!祝愿大家考试顺利!

四、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试题

在司法考试中,知识产权法是一个既重要又具有挑战性的考题。考生需要对相关法律的条文和案例进行熟练掌握,以应对各种可能的问题。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些常见的知识产权法试题,帮助考生更好地准备司法考试。

一、专利法

1. 关于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申请人可以随时补正申请文件中的错误。
  • 专利申请提交后即可获得专利权。
  • 专利审查周期一般为3年左右。
  • 若国家利益需要,审查程序可加速处理。

2. 以下属于专利申请的被排除权利的是:

  • 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显著进步。
  • 对于人类生物学过程的方法。
  • 对于按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可以排除公开的专利申请,另有特殊法律规定的,依照特殊法律的规定。
  • 与风险资本有关的技术申请。

二、商标法

1. 对于商标的保护范围,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商标的保护范围只限于注册商标。
  • 商标的保护范围包括商标在注册后的使用范围。
  • 未注册商标不享有任何保护。
  • 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特定行业内的使用。

2. 商标的使用许可可以转让给第三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商标的使用许可可以转让,但需经商标局批准。
  • 商标的使用许可可以转让,无需经商标局批准。
  • 商标的使用许可可以转让,但需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
  • 商标的使用许可可以转让,但需支付一定的专利费用。

三、著作权法

1.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

  • 作者终身及其死后50年。
  • 作者终身及其死后70年。
  • 作者终身及其死后100年。
  • 作者终身及其死后120年。

2. 以下哪种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

  • 个人非营利性使用。
  • 个人商业性使用。
  • 学术研究用途。
  • 政府公共利益需要。

四、诉讼程序

1. 以下属于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收集方法的是:

  • 询问当事人。
  • 复制重要文件。
  • 调查监测。
  • 鉴定专家意见。

2. 以下属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救济措施的是:

  • 暂时禁止侵权行为。
  • 扣押、延长清关期限等措施。
  • 赔偿侵权损失。
  • 以上均是。

以上仅为部分试题,希望考生们能通过这些问题对知识产权法进行更深入的理解和学习。当然,除了理论知识的准备,考生还应加强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和解决能力的培养,为考试中的实际问题提供更准确、更全面的解决方案。

五、知识产权法法条?

 1、商标法(1982年8月3日通过、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2月22日修改、1993年7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12月1日施行)

  商标法实施细则(1983年3月10日颁发、施行,1988年1月3日修订,1993年7月15日第二次修订,1995年4月23日第三次修订,2002年8月3日第四次修订,更名为《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2、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通过、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9月4日修改、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7月1日施行)

  专利法实施细则(1985年1月19日批准、公布,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12月12日修订,1993年1月1日施行,2001年6月15日第二次修订,2001年7月1日施行,2002年12月28日通过对第101条和第108条的修改,2003年2月1日施行)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文

  3、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第94条-97条,第88条第3、4款)

  4、技术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通过、1987年11月1日施行)经修改并入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8章技术合同),1999年10月1日施行

  5、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12日批准、1992年12月19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12月30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7月14日修改)

  6、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25日批准、1992年12月26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12月26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7、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通过、1991年6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修改并施行)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5月24日批准,1991年5月30日发布,1991年6月1日施行,2002年8月2日修订,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8、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6与4日发布、1991年10月1日施行,2001年12月20日修改后重新公布,2002年1月1日施行)

  9、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9月25日发布、1992年9月30日施行)

  10、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1993年12月1日施行)

  1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7月5日发布、1995年10月1日施行;2003年11月26日通过修改,12月2日公布,2004年3月1日施行)

  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4年4月22日通过,2004年5月25日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12、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发布、施行)

  13、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1997年10月1日施行)第3章第7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3条-第220条)及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1条-第225条)

  14、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发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9年4月27日通过、1999年6月16日发布、施行)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8月10日发布、施行)

  15、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年5月20日发布、施行)

  1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3月28日通过,2001年4月2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施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9月18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施行)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0月31日通过,2001年12月10日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8、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1月30日通过,2月4日公布,2002年4月1日施行)

  19、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通过,1994年7月1日施行,2004年4月6日修订,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六章对外贸易秩序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目前我国内地现行的,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都包括商标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甚至在不正当竞争法当中,也有对于知识产权的相关保护条例。另外还有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制定这些法规都是为了在各自的领域,防止知识产权被他人随意侵犯的。不过需要当事人注意的就是,在没有依法申请专利权之前,是不受国家保护的。

六、知识产权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七、2021知识产权法?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是由《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三部法律来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八、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学和知识产权的区别?

两者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联系方面:1、内容相同,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2、所属类别相同,都属于知识产权领域。

区别方面:1、概念不同:知识产权是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一种权利,而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和规范在知识产权领域内主体间法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不同:知识产权是权利的一种,而知识产权法是法律规范。

总之,知识产权依赖于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并得以实现,知识产权法依赖于知识产权的存在而存在。

九、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十、什么知识产权法院执行?

  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创新发展,方便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确保知识产权案件生效裁判得到依法迅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知识产权案件的具体范围

  1.知识产权案件的具体范围。知识产权案件包括:(1)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垄断、特许经营合同的民事纠纷案件;(2)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纠纷案件;(3)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第7条)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执行

  (一)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之前或者诉讼阶段申请保全

  2.诉讼保全申请、担保及其数额。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责令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责令申请人提供行为保全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被申请人可能因执行行为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损失,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所涉产品的销售收益、保管费用等合理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3.诉前保全申请、担保及其数额。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被申请人可能因执行行为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4.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如何采取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如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5.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主体。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可指定辖区内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

  6.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7.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交的材料、交纳的费用。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外国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申请的,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申请执行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申请执行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申请执行不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0条)

  8.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条件。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

  (三)如何查找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

  9.查找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方式。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有责任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供人民法院核实与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报告当前财产情况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资金、动产、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

  10.被执行人违反报告财产义务的处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11.执行人员的保密义务。执行人员不得调查与执行案件无关的信息,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四)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执行措施

  12.人民法院发现财产后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通知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等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13.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期限以及如何续期。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支付宝、财付通等网络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股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14.人民法院控制住财产后如何确定财产的参考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一般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参考价将作为确定财产拍卖起拍价或变卖价的参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15.人民法院确定财产价值后如何变价。人民法院一般在参考价确定后十日内启动财产变价程序。变价原则上应首先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16.转移财产权证照的案件如何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专利证书、商标证书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办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

  17.对可替代或不可替代的行为如何执行。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且该项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18.除了针对财产采取措施外,还可以采取哪些主要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符合法定情形的,也可以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五)案款什么时候发放

  19.案款到法院账后一般多长时间发放。执行款交付或划拨至人民法院指定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的,人民法院一般在收到执行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发放工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条)

  (六)执行中的救济

  20.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的救济。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存在超标的查封等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九条)

  21.案外人以享有实体权利为由主张阻止执行的救济。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以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为由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七)强制执行程序如何结束

  22.强制执行程序多长时间会结束。知识产权民事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一般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

  23.强制执行程序什么情况下结束。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全部依法执行完毕或者出现申请执行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生效裁判被撤销等法定情形的,强制执行程序结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执行

  24.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主体。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等,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给付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等,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25.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

  26.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执行案件,适用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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