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之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直属企业安全总监工作规定》明确,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四项主要权力:
1.安全总监应担任企业HSE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列席企业领导班子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等会议,提出加强安全工作的建议。
2.企业对安全部门负责人和所属二级单位安全总监、安全部门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和任免须听取安全总监的意见。
3.安全总监对安全生产费用和安全奖励费用的使用具有审核权。
4.安全总监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设备(设施)、施工作业等有责令停产、停工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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