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地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在普通门诊就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费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是指职工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
本办法所称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是指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药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本办法在统筹基金支付前由职工个人自付的金额。
本办法所称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是指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药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本办法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
本办法所称的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是指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药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本办法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金额。
第四条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人人尽责、人人享有,遵循保障基本、平稳过渡、协同联动、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逐步转换,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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