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 流动 机关事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第一条规定: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退休金。
已建立的个人账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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