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机关事业单位除接收区组织人事部门政策性安置任务和引进特殊专业人才外,保持人员零增长。
二是对确因工作需要且在核定编制内要求招用人员的,坚持“减一增一”,即:保持进出平衡。
三是对新设立事业单位配置工作人员,除特殊专业岗位外,坚持先在区内现有在编人员中选调,有关单位应当配合执行。
四是机关事业单位不论招用在编和非在编人员,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并坚持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核准。
五是现已在机关工作的编外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原则上予清退,确因行政编制不足需要借(聘)用的,必须在1个月内(包括工勤人员)重新办理核准手续,且不得单独履行公务员职务行为;在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外人员也需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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