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内社会保障转移的基本原则有两个:(1)、相应权利和义务原则。被保险人应在各投保地点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在养老的保险待遇按其缴费计算支付。(2)共同责任原则。各投保方负责保存被保险人的保险赔付信息,并分段计算养老待遇赔付责任。
2、本省社会保障转移适用对象则是按照各省的规定,在省行政区域内不同地区(地级以上)参加养老企业职工基本保险,且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养老基本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被保险人人跨省(区、市)按国家有关规定转移在养老保险关系。
3、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被保险人继续参加新的工作后,应向原保险代理机构领取《养老保险证明》,并提交新的保险代理机构继续其养老保险关系并存档。原参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出具参保养老保险证明。
4、省内社会保障转移账户在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同时,原参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个人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地方养老金合计实账户转入新参保人员。
5、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和发放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由上一次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申领、审核程序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每年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和死亡抚恤金。
6.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方法被保险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缴费条件的,基本养老缴费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被保险人在本省不同参保地点的平均缴费水平分段计算,并按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按最后一个投保地点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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