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教师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然而,2013年8月15日,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规定,教师资格考试从2015年起实行全国统考,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不再终身有效,只具有3年有效期,在职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也必须每5年一审。同时,师范专业毕业生也不再直接认定教师资格,将被统一纳入考试范围,这意味着师范生和非师范生在就业时将面临一视同仁的局面。
显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规定,与《教师法》的相关规定不相符。
黄明光表示,“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中学教师要获得资格证,需要硕士以上学位。但在中国要想很快改变现状,有很多实际困难。因此,要完善相关法律要求,从而完善教师学历教育培训体系,努力提高全体教师的学历水准。”
同时,近年来,教师虐待、猥亵学生的类似案件时有发生,教师道德问题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师德成为考核教师的一个重要方面。教育部也多次发文强调,要“将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第一标准。”
“教师不仅要遵守社会公德,而且还要遵守职业道德。在《教师法》的修改中应当把职业道德修养作为教师法的重要内容,明确职业道德规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称。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会议还强调,要“促改革,理顺教师管理体制机制,实现事权人权财权的统一。”
“伴随公共教育体制与财政体制的建立,教师管理‘三权’不匹配的问题日渐突出。”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与社会发展研究院教授薛二勇认为当下“三权”责任不对等,事权、人权与财权之间缺乏刚性互动机制,造成教师管理过程出现“管事没有权、进人没有权、用钱没有权”的问题,事权人权财权失衡现象日益明显,最终将影响教师的质量和素养提升。
事实上,从已有相关政策看,主要关注教师管理人权事权部分的规定,财权的规定比较少。
198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了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人权、事权原则,规定了财政投入原则,但财权归属不明确。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二者涉及人、事权的规定,但未有与财权相关的明确规定。
近年来,为了促进教师流动,打破教师交流轮岗的管理体制障碍。浙江、江苏等地进行了“县管校聘”的管理改革,将教师关系归于县级教育局,由学校聘任。此举引发热议,舆论对此喜忧参半。
薛二勇建议,要建立教育部门统筹教师资源配置、学校负责岗位聘用新机制,实行教职工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盘活编制资源,提高使用效益。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拓展编制外教师资源的供给。逐步完善教职工聘任制度。
“同时要加强教育经费统筹管理,调整绩效工资额度,切实建立绩效激励机制。健全符合教师职业特点、体现岗位职责的工资激励约束机制。”薛二勇称。
此外,教师讨薪事件也一度备受关注。比如,2018年5月,因待遇发放问题,安徽六安市部分学校教师讨薪事件在网上发酵;7月,湖南新化县近百名退休教师,就奖励金、津贴等福利待遇被拖欠相关问题到县政府上访。
针对教师待遇没有得到切实保障问题,政府此前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今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指出,要采取措施真正让教师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8月,国务院办公厅再下文要求,力争用三年时间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待遇问题。
此次会议同样聚焦教师待遇问题,提出要“保待遇,完善教师工作待遇保障机制,确保教师热心从教,安心从教。”
实际上,2018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教育厅一级巡视员张志勇专门提交了关于修改《教师法》的议案。在这份长达1万多字的建议案里,张志勇逐条对《教师法》提出了修改意见。
对于大家关注的教师待遇问题,他认为,除了原有的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还应该增加“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完善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有效体现教师工作量和工作绩效,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和特殊教育教师倾斜”、“民办学校应与教师依法签订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保障其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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