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三年聘任期间
1、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与当地正式教师享有同等待遇,绩效工资不足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2、津贴补助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收入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待遇。
(二) 三年聘期满后
1、鼓励期满后继续从事农村教育事业。对愿意留在当地学校的,要负责落实工作岗位,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
2、重新择业的,各地要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提供便利条件和必要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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