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迁子女就学需满足以下5项条件:
(一)随迁子女及父母双方均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随迁子女居住证登记地址与父母住所一致;
(二)父母其中一方在我市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六个月及以上或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实际经营六个月及以上;
(三)父母其中一方在我市依法连续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六个月及以上;
(四)父母在我市有稳定合法住所且实际居住六个月及以上;
(五)父母无违法生育记录。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可向父母务工或经商所在地镇乡(街道)提出入学申请。时限计算截止日为入学当年度的 6 月30 日。
随迁子女申请就学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父母其中一方与我市相关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取得的有关工商营业执照等(其中劳动合同需经镇乡〈街道〉相关职能机构鉴证);
(二)父母在我市的住宅租房证明或居住证明(需经所在单位或村〈社区〉鉴证);
(三)家庭户口簿和父母双方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
(四)父母其中一方在我市参保基本养老保险,且一直连续按月缴费的相关证明;
(五)由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签发,并经我市镇乡(街道)计生部门鉴证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户籍所在地政府计生部门近两个月内出具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违法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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