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对省内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做出具体管理规定。《意见》提到,甘肃省各市(州)参照该设置指导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
培训机构: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在培训机构标准方面,《意见》提到,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师资条件方面,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意见》还对校外培训机构具体运营行为作出规定。其中包括,校外培训机构要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校外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培训活动,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在收费方面,《意见》规定,培训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同时,《意见》要求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
中小学:坚决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入学挂钩
在规范培训机构的同时,《意见》还对中小学做出了相应规定。《意见》要求严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纪律,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在教学行为方面,《意见》提到中小学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程。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创造条件。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
此外,《意见》对中小学课后服务也做出了相应规定,要求中小学校要充分挖掘学校师资和校舍条件的潜力,并积极利用校外资源,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意见》还提到坚决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各地可根据课后服务性质,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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