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通识教育+宽口径专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引导学生科学选择专业,规范转专业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与学位授予规定》和《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专业选择及转专业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本细则所规定的转专业是指学生按照规定的条件在专业大类内或跨专业大类变更主修专业。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遵循尊重专业兴趣、培育学业特长、支持多元发展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录取。
第二章 申请转专业条件
第四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为大学一年级或大学二年级学生,应对所申请专业有浓厚的专业兴趣、突出的学业专长和发展潜质。
第五条 参军入伍的学生正常退役并复学后,可申请转专业,经教务处审批后可不受本规定第十一条转入、转出比例的限制,但应参加转专业考核。
第六条 休学创业的学生复学后,可申请转入创业领域相关专业,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流程和考核录取要求办理。
第七条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得转专业者,或由其他学校转入我校者,不得转专业。录取前对转专业范围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转专业工作流程
第八条 转专业工作原则上安排在每学年末进行。
第九条 教务处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实际,制订当年的转专业工作方案,并向全校公布。
第十条 各学院成立院级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制订学院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宣讲咨询活动、组织考核录取以及投诉处理等工作。各学院的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应明确接收计划、申请条件、审核程序、考核方式、录取规则、补修课程、转出要求等,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公布。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根据教学条件和办学定位,科学制定转专业接收计划,原则上各专业的接收计划不得超过转专业当年该专业年级在校生人数的20%。各学院可设置各专业的转出比例,一年级所设比例最低不得低于转专业当年该专业年级在校生人数的30%,二年级不得低于20%。
第十二条 学生根据公布的各专业接收条件,结合自身情况、专业兴趣和特长,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每次申请转专业只能填报一个志愿。
第十三条 接收学院按照实施方案和本细则第四章的要求对学生进行考核,确定拟录取名单。未参加转专业考核的学生不得录取。各专业拟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接收计划。
第十四条 学生原专业所在学院根据实施方案和转出比例,对拟录取名单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教务处对学院拟录取名单进行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四章 转专业考核录取要求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科学、合理制订转专业考核要求,接收专业不得简单以原专业学业成绩设置门槛。确需对学生已修课程成绩提出要求的,不得超过4门。
第十七条 转专业考核由接收学院组织(可跨院联考),包括笔试、综合考查两部分,其中综合考查包括学业水平考查、面试等环节。笔试与综合考查成绩原则上各占50%,具体考试考查形式和所占比重由学院自定。学院在转专业实施方案中应明确公布考核科目与方式。
第十八条 综合考查面试环节须为学生编号,不得公布学生姓名学号信息。面试实行“双随机”,随机确定面试次序,随机抽取面试试题。面试过程应录音录像。面试小组一般不少于5人,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凡有直系亲属参加面试的,必须回避。
第五章 学籍与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转专业的学生一般转入同年级,经接收学院审核确需降级的可降级转入。
第二十条 转专业学生在新学期开学时,应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接收学院报到注册。学院应做好学生学籍等有关材料的转出、接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的学生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申请毕业。转入前所修读课程由接收学院予以认定,所有已修读课程成绩均如实记入成绩档案中。
第二十二条 接收学院做好学生的课程衔接与学业指导工作,指导学生完成课程替代、学分认定,制订修读计划。涉及推免的,应提前明确成绩核算办法和课程补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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