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有试点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鄂政办发[2017]81号)文件规定:
①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6]77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按照《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鄂政发[1995]138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有试点的单位和人员中,不符合《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4号)规定的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单位及其在职人员和离退休(职)人员,以及养老保险关系已转入原有试点个人窗口的个人和离退休(职)人员,自2014年10月1日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企业养老保险。
②转入企业养老保险后,养老保险缴费、个人帐户、退休条件、待遇计发等按照企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③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职)人员按原有试点办法计发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保持不变(含2014年10月起增加的退休退职费),但从2014年10月起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2016年起参加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④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为保持与原有试点退休待遇的平稳衔接,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有试点办法计发的退休费的,其差额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取加发补贴的方式解决,所需费用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20年1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加发该项待遇差。原有试点办法计发退休费的基数按本人2014年9月的档案工资核定,包含2014年10月起增加的退休退职费。
⑤2014年10月1日至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企业养老保险实际
经办期间,新增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暂按原有试点办法计发,待转入企业养老保险实际经办后重新计算,多退少补。
2、具体经办流程:
①原有试点退休人员的待遇已于2019年12月开始转入“企业养老保险”发放。
②原有试点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将于6月底前转移至“企业养老保险”。
③2014年10月后退休转入“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拟于2020年7月起,按企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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