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志愿从事公安工作,具有较强的吃苦耐劳和忠诚奉献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 (三)符合招考职位所规定的专业、学历等条件和要求; (四)报考省公安厅、省森林公安局机关的人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为40周岁以下。 报考省公安厅、省森林公安局直属单位和市级及以下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的人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年龄为35周岁以下。 报考公安特警职位的人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 (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六)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七)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八)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无色觉异常,无文身,无肢体功能障碍,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矫正视力均在5.0以上。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各省略有不同,基本包含在以下情形中)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5、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6、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7、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8、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9、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0、因政治、经济和其他问题正在接受审查尚未有结论的; 11、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2、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13、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4、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的; 1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6、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的; 17、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不满五年的; 18、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19、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20、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宜担任公务员或者进入公安队伍的。 21、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22、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23、有道德败坏等不良行为的; 24、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此外,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公务员所在的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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