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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具备证券或期货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哪些?

286 2024-03-04 03:14 admin

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进行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财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盈利预测审核、内部控制制度审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等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证券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

  (二)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三)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0人,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5人;

  (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

  (五)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600万元;   (六)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600万元

  (七)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或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

  (八)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3.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条件,并通过吸收合并具备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条件的,自吸收合并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应当满一年。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吸收合并前已具备第二款规定条件的,不受第三款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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