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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购置管理办法?

261 2024-03-06 01:04 admin

一、公车购置管理办法?

您好,公车购置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公务用车购置的规定和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务用车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为履行公务需要而购置的机动车辆。公车购置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购置方式和标准:公务用车的购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购置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 购置资金来源:公务用车的购置资金应当通过预算安排和财政拨款等途径来保障。

3. 购置审批程序:公务用车的购置应当按照规定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程序应当公开透明。

4. 车辆使用和管理: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符合规定,车辆管理应当加强,做好车辆维护、保养和保险等工作。

5. 公开透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应当公开公务用车的购置情况、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等信息。

公车购置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公务用车的购置和管理,遏制不合理购置和滥用公车的现象,提高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社会满意度。

二、公务用车购置审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级机关公务用车购置(指配备新车)、更新(指报废旧车配备新车)的管理,落实机关廉政建设规定,压缩行政经费开支,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惩治腐败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市级机关汽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宁委办发[1999]61号)精神,现就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更新审批作如下暂行规定。一、车辆购置、更新的原则(一)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更新要规范、有序开展,坚持集体研究、集中办理的原则。(二)申请购置、更新车辆不得突破本部门、单位核定的车辆编制数。(三)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报废、更新的编制核定。市财政局负责公务用车购置的经费审核、政府采购。市廉政办负责公务用车购置的标准审核。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更新由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市领导审批。

三、公务车辆购置更新使用管理办法?

必须通过公开招标采购和统一派车使用管理办法

四、医院超市需要购置什么产品?

在医院超市里面需要购置的产品就是比较有这种嗯,针对性,具体要看这个超市所在的医院是一个什么性质的医院,比如说如果是那种妇产科的专业医院,专门用来生孩子的,那么,这个医院超市里主要有奶粉恩,纸尿裤,奶瓶,婴儿新生儿使用的洗澡盆,沐浴液等这些。

五、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1. 是非常重要的。2. 因为医院感染是指在医疗机构中,患者在接受诊疗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感染。医院感染的发生会增加患者的痛苦和治疗费用,甚至会危及生命。因此,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发生。3. 包括:建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制定医院感染预防控制方案,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规范手卫生、消毒灭菌等操作流程,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等。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医院感染的监测和报告,及时发现和处理医院感染事件,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六、医院分级管理办法的医院等级?

现行医院分级按照原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分级管理办法》实行,将医院分为三级:

一级医院: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通常床位数小于100.

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床位数通常为100-500。 三级医院: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学、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床位数通常大于500。 每级医院再划分成甲乙丙三等,三级医院增设特等,这样就形成了三级十等的划分,实际上乙丙两等医院较少,各级医院多数都是甲等,一级医院在实际操作中不分等。 等级评审方面,卫生部负责评审三级特等医院,其他三级医院由各省负责评审,二级医院由各地市负责评审,各级医院均有评审标准。评审项目包括病床设施、医疗设备、人员配备、规章制度、服务能力等,以千分制计算,900分以上为甲等,750分以下为丙等。

七、计算机分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指对国家秘密信息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专有信息以及公开信息和存储、传输、处理这些信息的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实行按等级管理,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分等级响应、处置。

  第三条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和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和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信息和信息系统应当达到的基本的安全保护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一) 第一级为自主保护级,适用于一般的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 第二级为指导保护级,适用于一般的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轻微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三) 第三级为监督保护级,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四) 第四级为强制保护级,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五) 第五级为专控保护级,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系统的核心子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第五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及个人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对信息系统进行保护,国家有关信息安全职能部门对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一) 第一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据国家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二) 第二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必要时,国家有关信息安全职能部门可以对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三) 第三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有关信息安全职能部门对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 第四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有关信息安全职能部门对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强制监督、检查。

  (五) 第五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或者专门机构对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二章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和有关标准,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有主管部门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 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据已确定的安全保护等级,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技术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需求的信息技术产品,进行信息系统建设。

  第九条 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等级保护职责:

  (一) 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工作;

  (二) 建立健全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

  (三) 落实安全等级保护技术标准要求;

  (四) 定期进行安全状况检测和风险评估;

  (五) 建立信息安全事件的等级响应、处置制度;

  (六) 负责对信息系统用户的安全等级保护教育和培训;

  (七) 其他应当履行的安全等级保护职责。

  第十条 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选择具有国家相关技术资质和安全资质的测评单位,按照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测评,符合要求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从事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保守在测评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提供安全、客观、公正的检测评估服务。

  测评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自系统投入运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填写《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备案登记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机关。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掌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备案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管理。发现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标准的,应通知其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监督、检查第三级和第四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履行安全等级保护职责的情况。

  对安全保护等级为三级的信息系统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安全保护等级为四级的信息系统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发现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未履行安全等级保护职责或未达到安全保护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其整改。

  第三章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应当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基本要求,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系统实际情况进行保护。

  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不得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按照所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由低到高划分为秘密级、机密级和绝密级三个级别,其总体防护水平分别不低于三级、四级、五级的要求。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系统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和系统的保护级别。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的设计实施、审批备案、运行维护和日常保密管理,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对已投入使用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组织检查和测评。发现系统存在安全隐患或系统保护措施不符合分级保护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应当通知系统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限期整改。

  对秘密级、机密级信息系统,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保密检查或系统测评;对绝密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保密检查或系统测评。

  第四章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密码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密码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根据被保护对象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和重要程度,被保护对象的安全防护要求和涉密程度,被保护对象被破坏后的危害程度以及密码使用部门的性质等,确定密码的等级保护准则。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采用密码进行等级保护的,应当遵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密码管理规定和相关标准。

  第二十一条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中密码的配备、使用和管理等,应严格执行国家密码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要充分运用密码技术对信息系统进行保护。采用密码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和信息系统进行保护的,密码的设计、实施、使用、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等,应当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采用密码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和信息系统进行保护的须遵照《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和密码分类分级保护有关规定与相关标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密码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工作中密码配备、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测评,对重要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码配备、使用和管理情况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和测评。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违反密码管理相关规定或者未达到密码相关标准要求的,按照国家密码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三级、四级信息系统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和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一) 未按本办法规定报请备案、审批的;

  (二) 未按等级保护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系统安全设施建设和制度建设的;

  (三) 接到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的;

  (四) 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

  (五) 违反密码管理规定的;

  (六) 违反本办法和其他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按照军队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八、医院自主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院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管理,维护医院利益,提高经济效益,确保物品购置及基建工程质量,规范其购销行为,遏制购销环节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和质量价格比最优相统一,科学评估,集体决策,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医院成立招标委员会,人员由医院领导、有关职能科室代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招标事项进行决策。招标委员会下设招标办公室,负责组织医院招标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医院成立监督委员会,人员由纪委、工会、支部书记代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招投标监督工作。

第五条 医院组建招标评审专家库,人员由院内外医院管理专家、院内相关科室代表、医疗、医技、医学工程、基建工程、经济师(或会计师)等学科知名专家组成, 专家库人员名单由医院招标委员会批准。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次招标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专家参加评标。

第六条 医院项目申购部门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办公室组织评标,公开招标采购医院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及基建维修工程、信息设备、广告宣传、印刷等项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认为必要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尽量减少自行招标。

第八条 招标办公室受理医院内部有关科室按招标规定要求提交的招标采购项目申请,组织发标、开标和评审工作,公布中标结果,将结果转交申购科室,业务科室根据招标记录与中标方签订合同,交审计科审核后出具审计报告,建立招标档案,及时归医院档案室。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九条 凡是利用医院资金采购的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基建及维修工程、信息设备、广告宣传、印刷品、印刷制作等超过一定金额的高值项目均应纳入招标采购范围,招标金额限定如下:

(一)药品类:除参加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的以外,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临床应

用普遍、采购量比较大的西药及中成药及使用量较大的化学试剂。具体招标品种目录由药事委员会根据政府有关药品招标的规定、山东省医保目录及本院临床用药具体情况确定。

根据六部委文件卫规发[2001]308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招标采购:因战争、自然灾害等;发生重大瘟疫、重大事故等;卫生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需进行紧急采购的药品。

(二)医疗器械类:单台金额大于2万元的医疗仪器设备;单品种年用量大于2万元的卫生材料及低值易耗品;单台次年维修保修费大于2万元的医疗设备;

(三)后勤物资类:单品种年用量大于2万元的后勤物资、大宗家具、办公用品、印刷品、被服、水、电、汽、暖设备及配件、油、煤类、消防器材。

(四)基建工程类:经医院批准立项,项目金额2万元以上的各类基建工程及维修项目。

(五)信息设备:单台次、一次性总额招标超过及年使用量大于2万元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及耗材、电教及通讯。

(六)单项5000元以上的广告设计、发布及各类劳务技术服务项目。

(七)其它由招标委员会决定的招标项目。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条 医院招标遵循以下程序:

(一)按照医院规定的招标范围,由各有关科室提出招标项目申请,确定招标品种、数量、预算金额,经办科室须详细填写《招标申请书》,并出具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招标项目必须经招标委员会作出决策。招标项目确定后,对于设备招标,业务科室提供技术参数、型号、功能,并由该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讨论,讨论结果和上报技术参数要签名确认。

(三)医院招标委员会批准后,由经办科室把填写齐全的《招标申请书》和可行性论证报告(设备要附技术参数讨论报告)送交招标办公室登记,招标办公室安排招标。

(四)招标方式、招标时间由招标委员会主任组织会议决定。

(五)招标办公室编制招标文件、合理确定标底价格,院长批准后发布招标公告,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招标

(六)招标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投标企业的资质及其产品的合法性,查看证照是否齐全、真实,并出具审核报告签名确认。

(七)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原则上必须由三家以上投标单位才能开标。对特殊行业采取竞争性谈判(例如:供水、供电、供气等项目改造)。

(八)开标前应将投标情况报院长审核,由院长办公会或招标委员会主任组织专业人士先行讨论,熟悉该次投标的单位和投标的品种型号进行讨论决定是否开标。九)医院监督委员会对招标程序、效果进行联合审查,在监督下进行开标。数额较大的招标,请公证部门予以公证。

(十)招标会议由分管该项目的院长主持,会议事务由招标办公室负责。

(十一)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一定数量的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至少5人以上单数组成。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标。评审标准参照相关项目评标办法执行。

(十二)评标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十三)与投标人有亲属关系的评标人员应主动回避参与招标工作。

(十四)公布中标结果,制发《中标通知书》,经办科室和分管该项目的院领导进一步深入协商谈判价格、付款及相关事宜,并形成合同草案。包括与中标方签订合同,由审计科审查合同内容及合法性,维护医院权益,并出具审计报告,总会计师审核,上报院长审批后制作标准合同书。经办科室转交医院办公室,加盖医院经济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将签订合同原件由经办科室交财务科一份备案,明确该项目的付款方式,按合同要求理付款。

(十五)中标合同不得转让,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十六)招标办公室负责将中标通知书影印件及有关评审资料,根据医院一事一档的规定,建档备案。

第五章 招标纪律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投标单位,由招标办公室提出改进意见,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者,取消其投标资格;招标办公室违反本办法,交由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招标人员违反本办法,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人员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如果严重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招标投标结果可宣布无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内招标采购,其申请审核程序也适用于委托代理招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医院招标委员会有最终解释权。

医院招标采购工作制度2017-01-16 10:44 | #2楼

第一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对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 招投标方式:

(一)公开招投标。由招标办在医院网站、宣传栏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投标。由招标办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三)委托招投标代理公司代理招投标。

(四)在特殊情况下,因采购项目的专业性、特殊性、工程项目的时间性等,无法实施正 常招投标程序的,经招标委员会研究批准,招标办可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特殊方式。

第五条 招投标基本程序

(一)医院使用单位及有关经办部门向招标办提出招投标申请,编制、送审招标文件;

(二)招标办向招标委员会报送招投标申请;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投标单位;

(五)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六)组织召开招投标会;接受投标文件;

(七)审查投标书,组织评标;

(八)选定中标单位,公示;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六条 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填写《招标采购审批表》。

第七条 开标

(一)开标原则

1、开标会议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由招标办组织;

2、开标会议由领导小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主持;

3、开标会议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

4、唱标应按签到或抽签顺序进行。

(二)开标会议程序

1、投标人签到;

2、招投标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3、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宣布会议纪律;

4、宣布评标原则、评标办法;

5、宣读投标文件(按签到或抽签顺序),公开唱标,由招标办监标;

6、进入评标阶段,决定中标单位;

7、宣布评标结果和中标单位;

8、会议结束;

9、公示。

第八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

(一)投标人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

(二)投标文件递交时未按规定密封、标志;

(三)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未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盖法定代表人印鉴;

(四)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五)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九条 评标定标一)评标由领导小组组织的评标委员会(简称评委)负责。评委由领导小组成员和 聘请相应专业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超过3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适当增加评委成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以上的奇数。

(二)评标定标程序

1、由招标办、纪检监察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确定为有效投标的投标书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标。

2、由评委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质量、工期、组织设计、制度和措施、项目小班子情况、企业实力、信誉、业绩等方面进行评议、评分。

3、由领导小组负责人和招标办对评标结果进行审核,通过评分排序的方式,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宣布招投标无效

1、所有投标单位或绝大多数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实质上不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

2、所有投标报价均超出有效标价允许的浮动范围,或投标单位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市场 价格;

3、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有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雷同或陪标,以行 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严重影响本次招投标公正性的行为,该投标单位的投标作废标处理。并且三年内不准其进入我院市场。

第十条 中标

(一)中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 的除外;

3、公示3天无异议。

(二)中标通知书经领导小组核准同意后发至中标单位。中标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转包或以附属单位代替,如中标单位主动放弃中标资格,则按排序由备选投标单位代替,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

(一)招标办在中标通知书发出7个工作日内,经办科室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起草书面合同,由审计科、财务科审核,经分管领导签章后,加盖公章。

(二)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项目结算方式,原则上不付预付款。项目结算应在项目验收合格后进行。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处分,按照医院有关规定进行。

医院招标采购规定2017-01-16 10:42 | #3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卫生部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11〕24号),**市相关医疗设备招标采购文件,医院医疗设备的招标采购应委托**市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暗箱操作,确保程序公正、环节透明;遵循竞争、择优、价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满足医疗卫生机构对仪器设备、医疗器械的功能与质量需求。

一、招标范围: 本规定适用医院内部的所有单台申报价值十万元以上医疗设备和器械的招标采购活动,医院专业设备指设备科负责采购的用于临床、科研等的仪器设备。

二、 招标步骤:医疗设备的招标投标采购分为十个步骤:

(一)医院临床使用科室向设备科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采购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申请报告。

(二)医院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在季度会议上审核商讨,通过要采购的设备。

(三)设备科工作人员填写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申请书,报**市卫生局审批。

(四)***市卫生局组织**市医疗专家进行论证,审核医疗设备的技术参数。50万元以上的大型医疗设备,***市卫生局还将邀请**市的医疗专家前来论证。

(五)通过专家论证后,如果设备是进口设备,设备科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交**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进行审批和公示。

(六)***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公示无异议后,设备科递交申请报告给**市政府采购办,进行审批。

(七)**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委托**市招投标中心,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八)医院和中标单位签订购买合同。

(九)医院建立医疗设备验收制度。医疗设备到货、安装、调试使用后,医院对设备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

(十)验收完毕后,采购单位根据合同条款,按本单位有关审批程序办理付款手续。

三、 以下情况不列入本规定招标采购:

(一)专业设备特定的附件、易耗品

(二)专业设备的维修配件

(三)独家生产的设备

(四)医院已另订立协议的设备

(五)设备的维修及其他售后服务

(六)不符合招标条件的其他设备

四、 其他事项:

(一)医院设备科负责保存招标投标资料。

(二)中标单位和医院签订合同,已中标的供货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签定协议或不执行已签定协议的,医院将中止其中标资格。医院应加强合同的规范管理,保证采购质量,严格防范各类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三)本规定由医院设备科制定并负责解释。

九、医院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卫生事业,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医疗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及民族医机构,下同)。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承担政府卫生监督执法任务的机构,不得接受与监督执法工作相关的任何形式的捐赠资助。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由法人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职能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事先报告单位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并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公开受赠受助情况和受赠受助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由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与要求的境外捐赠资助。

十、医院分级管理办法原文?

医院分级管理办法的原文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医院分级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分级管理实行区域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采取措施,确保符合规定等级的医院得到管理、监督和支持。

第三条 医院分级管理应当贯彻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强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衔接和配合,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和医疗卫生服务标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 医院分级管理应当落实医院分类、等级的标准和管理要求,推动医院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保障公民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院分级管理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落实医院分级管理的工作责任,提高医院分级管理的效能。

第二章 医  院

第六条 医院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院分类、等级标准,定位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具备相应的医疗技术和管理水平和条件。

第七条 医院应当遵循医疗道德、尊重患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依法合规经营,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健康权益,协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第八条 医院应当建立和健全医疗质量保障体系和医疗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医疗质量和安全评估,并公开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医院应当加强职业道德建设,鼓励医务人员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增强医疗服务能力。

第三章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定位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具备相应的医疗技术和管理水平和条件。

第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管理,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提高预防保健水平。

第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医、教、研活动,发挥在地方卫生事业中的重要作用,创新医疗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章 医院分级管理

第十三条 医院分级管理采取层层递进方式,由低到高分为三级:一级子专科医院、二级综合医院和三级综合医院。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可酌情设置不分级别的诊所和疗养院。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医疗卫生事业建设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医院,并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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