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大学生困难认定条件?
一、2021大学贫困生认定标准
1.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学生;
2.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家有危重病人,家庭无经济来源的学生或身患残疾的学生,须由所属乡镇或街道单位出具盖章的证明方为有效;
3.除国家规定的抚恤金外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烈士及其他优抚对象子女,须由所属乡镇或街道单位出具盖章的证明方为有效;
4.家庭年收入为家庭所在地居民最低平均生活水准线以下的城市下岗职工子女,下岗职工应由所在居委会开具证明,单位效益不好的应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5.农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000元的学生,须由所属乡镇出具盖章的证明方为有效;
6.因家庭发生突然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
7.自身遇到意外伤害或因患严重疾病等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
二、大学贫困生认定每年都要认定吗?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1.提前告知
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个人申请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各地省属高校应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制定。
3.学校认定
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学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4.结果公示
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5.建档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按要求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三、大学贫困生可以补助多少钱?
按照不同贫困生的等级补助标准也不一样,其中一等补助最高,大概有8000元左右,而二等、三等有5000元、3000元。另外,由于河北部分地区遭遇疫情和水灾,对因受灾等原因造成突发困难的学生,补助标准如下:
1.疫情生活困难学生补助
各高校对疫情期间滞留在学校或石家庄,遇到临时困难的学生,开展全面摸排,建立救助台账,及时发放500-1000元的临时救助金,保障其滞留期间的正常生活。
2.突发困难家庭生活补助
学生在高校就读期间如果遇到突发困难,第一可以向所在学校申请特殊困难临时补助,学校根据情况发放一定数额的困难补助金。第二可以向学校申请“校园无息救急借款”,原则上每生每年不超过5000元,学生在毕业前还清即可。
二、大学困难生认定给多少补贴?
2000元。
中央高校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一般在大学里大学生贫困生补助分三档。其中三档分别是:(1)第一档为重点贫困补助4000元。(2)第二档为中度贫困补助3000元。(3)第三档为一般贫困补助2000元。
三、就业困难大学生认定条件?
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其中,残疾失业人员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户口簿、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证》或《求职证》);
2、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需持离婚或丧偶证明及相关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证明;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需持《低保证》;
4、残疾失业人员,需持《残疾人证》
四、大学生创业困难认定标准?
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享受大学生创业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类型
1.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及以上
2.毕业前2年大学生、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为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非双外)
3.毕业1年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为本市户籍(被企业吸纳前要经过人员身份认定,且不得有就业经历、不得有在企业参加社会保险记录)
享受大学生创业就业扶持政策资格认定
1.毕业生证书或在学证明;
2.身份证;
3.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证;
4.《大学生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资格确认表》(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资格确认表》(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花名册》。
毕业一年后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就业困难群体人员身份认定材料。
房屋补贴政策
一、享受优惠政策
人员范围:本市院校和具有本市户籍在外地就学毕业前2年和毕业后5年的大学生。
补贴标准:大学生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租赁房屋生产经营的,按照每月1800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申报途径:毕业前两年的创办企业人员到市创业中心申请,毕业后五年的创办企业人员到注册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报补贴材料
1.租赁房屋证明或租赁协议(在孵化园生产经营的,应由孵化园每月出具正在经营的证明);
2.《营业执照》;
3.《大学生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资格确认表》(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花名册》;
4.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实地勘验证明
五、困难生认定办法?
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六、困难救助认定办法?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第七条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条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
第十条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第十七条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第十八条 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第五章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二十一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一)自主吃饭;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厕;
(五)室内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内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第六章 终止救助供养
第二十四条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第二十五条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七、困难认定标准?
一级为家庭经济情况十分困难,学费很难支付,生活相当节俭,需要通过勤工助学或家教等方式填补基本生活问题;
二级为家庭经济情况比较困难,但可适当支付学费,部分学生通过勤工助学或家教等方式可自己解决生活问题;
三级是一般困难。
贫困生是指家庭收入低、负担不起学杂费、生活费的贫困家庭学生。他们可以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和社会资助等方式得到帮助。
八、困难等级怎么认定?
有3个档次,分别是: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
1、特殊困难:
它是指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病、无劳动能力、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等的特殊情况,完全无正常学习、生活来源的学生。
2、困难:
它是指家居农村贫困地区,家庭主要成员年老体弱等原因导致经济负担过重劳动力低下,经济来源少;家居城镇,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无固定经济来源,属城市低保家庭,家庭经济非常困难。
3、一般困难:
它是指家庭主要成员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少量经济来源。但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仍然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九、困难等级认定原因?
申请贫困学生认定申请理由写法:
一般需要陈述家里的收入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如父母身体状况、工作收入情况、家庭负担等等. 但需要结合申请人自己家中的实际情。如果加上当地村委的公章更佳。
例:家居住在农村,土地贫瘠,无更多的经济来源。父母年龄偏大,劳动力低,没有固定的工作单位。母亲体弱多病,身体状况很差。以前在外打工时,手部受过伤,造成失业。
由于受伤后没有妥善的治疗,范上了风湿病,每个月需要600多元的医疗费。家里只有父亲一人在外打工,工作极不稳定,随时都有失业的风险。由于劳动力下降,工资也很低,难以扶持家里的开资。前几年父亲和几个朋友做生意,由于经营不当,亏损十几万元。自己读书的钱也是借的贷款。希望自己能够得到帮助,以后自己大学毕业出来工作,一定会回报社会。
注意事项:
(1)申请的事项要写清楚、具体,涉及到的数据要准确无误。
(2)理由要充分、合理,实事求是,不能虚夸和杜撰,否则难以得到上级领导的批准。
(3)语言要准确、简洁,态度要诚恳、朴实。
扩展资料
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申请书的使用范围广泛,申请书也是一种专用书信,它同一般书信一样,也是表情达意的工具。
申请书要求一事一议,内容要单纯。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申请书,常见的有入团申请书,入党申请书等。
十、北京困难企业认定部门
北京困难企业认定部门解析
北京困难企业认定部门是一个重要的管理机构,负责评估和认定企业的困难程度,以便为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该部门的工作涉及到各个方面,包括经济、财务、人力资源等多个领域,旨在帮助那些面临困难的企业度过难关,实现稳定和发展。
在北京,困难企业认定部门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仅是一个评估机构,更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支持系统。通过评估企业的困难程度,该部门可以为企业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帮助它们渡过难关,重新振作起来。
认定标准与流程
要成为北京困难企业认定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企业需要符合一定的认定标准。这些标准通常包括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市场竞争情况等多个方面。企业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并经过部门的审核评估,才能获得认定结果。
认定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提交申请:企业需要向困难企业认定部门提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企业资料。
- 初步审核:部门会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
- 实地调查:部门可能会进行实地调查,以更全面地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困难程度。
- 评估认定:最终,部门会根据审核结果和实地调查情况,对企业进行评估认定,确定其困难程度。
认定效果与政策支持
一旦企业被认定为困难企业,将会获得一定的支持和帮助。这些支持通常包括财政支持、税收优惠、人力资源培训等多个方面,旨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发展。
困难企业认定部门还会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量身定制相应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这些支持将帮助企业恢复信心,重新找到发展的方向。
未来展望与建议
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困难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北京困难企业认定部门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认定标准和流程,以适应新形势下企业的发展需求。
同时,建议企业在申请认定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提供真实、全面的企业信息,以便获得更准确的认定结果和更精准的政策支持。
总的来说,北京困难企业认定部门在支持困难企业渡过难关,促进企业稳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希望未来能够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为更多困难企业提供帮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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