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
2019年底,人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
文件明确实施范围为“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科研人员离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的活动”,视为离岗创业。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具体形式有:离岗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聘任到事业单位设置的创新型岗位。
文件规定“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离岗创办企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需要说明的是,在人社部发〔2019〕137号颁布实施之前离岗创业的人员如依据人社部发〔2019〕137号申请延长创业期限,应符合人社部发〔2019〕137号文件规定的人员范围和创业内容等要求。
如您符合人社部发〔2019〕137号文件相关要求,可按照文件申请延长创业期限。您可与当地人社部门联系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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